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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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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审理中,本人作为主办律师之一,通过充分梳理案件事实、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等,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并准备了扎实且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了该主播的根本违约行为,以及因其严重违约,给原告公司带来的严重经济损失等,从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以及案件事实上,充分说明公司的诉请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该主播支付原告公司高额违约金300万,全额支持公司主张的律师费10万元,最终为原告公司挽回了损失,获得公司高度赞誉。

案件详情

上海XX**公**许X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静安*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06民初13955号

原告:上XX,住所地上海*静安*。

法*代表人:高X,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上海XX律师。

被告:许X,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广*XX律师。

第三人:武*XX**公*,住所地湖北省XX东*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XXXXX号软件产业4.1期B4栋19层01室。

法*代表人:程X,执行董*兼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男。

原告上XX与被告许X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于2018年6月15日向*院提出管*权*议。2018年6月21日,本院依法*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权*出的异议。被告不服上述裁定,向*海*第二中级人民法*提起上诉。2018年7月31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作X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8年9月19日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证据交换,于2018年12月20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XX、姚X,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均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12月26日,本院依法*加武*XX**公**本案第三人,分别*2019年4月1日、4月24公*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詹XX(4月24日未出庭)和*X、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4月24日未出庭)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普通**审理期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告支*违约金13,0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100,000元。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原、被告签订的《香蕉计*独家*艺事业推广*展合同》。

事实和*由:2017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香蕉计*独家*艺事业推广*展合同》(合同编号:YX-2017-399,以下简*“《推广*展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担任*告演艺活动经*管***公*,独家*理被告在全*界范*内全*演艺文*事业的经****管*工作。合同履行期限为2年,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推广*展合同》第2条第1款第1项*定,原告有**独立排他的方*在全*界范*内代理被告全*演艺文*活动事业,包*但不限于*席*加各类公*、商*活动、广*及商*宣*、影视剧拍摄、在互联网平*进行直播等业务活动(演艺活动),并有**得相**收益,被告应**配合原告的上述工作。未经*告书面允许,被告不得与第三方*任**式从*本合同约定范*内的任**宜的合X。第6条第3款第2项*定,被告违反本合同的独家*他性,未经*告书面允许,以任***与第三方*行本合同规定范*内事宜的合X,原告有**求被告立即停止该等未经**的合X,被告每参加一次(如具体演艺活动及工作可能*续多日的,参加一日即为一次,依次类推)该种活动,应*支*原告违约金200,000元。第7条第1款第1项*定,被告未遵守原告为实施*合同而制定的规划安*或原告代表被告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被告违反本合同的独家*他性,未经*告书面允许*第三人进行本合同规定范*内的任**X,原告可以随时****本合同。第7条第2款约定,原告根据本条约定解*合同的,不承担任**约责任,且因被告违约而导致原告解*的,原告有**求被告赔偿律师*。2017年12月5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解*合X协议》(协议编号:2BXXXXXXXXXXXXXX),约定原告指派被告作为第三人的独家**员,在第三人指定的斗鱼**进行约定的解*。合同履行期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合同约定合X费*为4,80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第三人将首付款1,920,000元**给原告,原告与被告按约定结算并确认后,于2017年12月13日将其中1,645,200元*入被告指定的案外人李XX银行账户。然而被告却于2018年1月14日、1月16日在其个人微博宣*,其将在虎XX*直播,之后*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间,在虎XX*实际直播65次。原告曾**告发函,告知其行为违约,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在斗鱼**的游*解*义务,未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成*本违约,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推广*展合同》,并要求被告按照《推广*展合同》第6条第3款第2项、第7条第2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对于*、被告之间签订《推广*展合同》,以及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签订《解*合X协议》的事实没有*议。上述《推广*展合同》除了有*告陈*的约定外,第4条第2款第9项*约定,如因第三方*其他非原告原因,致被告无法*取酬金*部分或全*,原告应*极采取行动(包*但不限于**渠道进行追讨)保证被告权*;第6条第4款第1项*定,被告履行本合同第一年*出解*的,应**告支*违约金1,000,000元。另外,《解*合X协议》第2.4条约定,第三人享有*告于*播行业范*内的所有**活动的独家***理权。第3.4条约定,第三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告支*费*,即视为第三人已经*行了本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应*第三人支*给原告的费*(包*合X费*、虚拟物品结算收益、商*活动费*)按不低于70%的标准向*告结算,且原告应**到第三人款项**5个工作日内向*告支*。但上述《推广*展合同》和《解*合X协议》签订后,原告先是未将收到的首付款按照约定支*给被告,而是汇入了当时*告的女朋友李XX的账户内,被告实际未收到该款;之后*三人又拖欠被告合X费*及礼物收益,原告亦未按约定向*三人催讨,被告遂于2017年12月11日至原告处提出解*《推广*展合同》,随后**将转入虎XX*直播,然而在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间,被告直播次数实际未达到65次。被告认为:1.原告未按照约定向*告支*首付款分成,也未向*三人催讨本应**给被告的合X费*及礼物收益,违反《推广*展合同》第4条第2款第9项*定。因此,被告享有****权。被告已经*2017年12月11日至原告处提出解*《推广*展合同》的要求,故《推广*展合同》在被告至虎XX*直播前已经**。2.即使《推广*展合同》未解*,但《解*合X协议》第2.4条明*了第三人享有*被告在直播行业范*内的独家***。因《解*合X协议》签订时*晚于《推广*展合同》,故被告认为原告已经*其对被告享有*在直播行业范*内的独家****让给第三人,原告起诉被告没有*同依据。3.即使认定被告对原告违约,也应*适用《推广*展合同》第6条第4款第1项*定,并且应*扣除原告已经**付款1,920,000元*获取的分成*分。如果认定适用原告主张*违约金*款,则约定的违约金**高**告实际损失,请求法*依法*整。

第三人述称,对于*、被告之间签订《推广*展合同》,以及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签订《解*合X协议》的事实没有*议。第三人与被告于2015年10月2日开始合X,被告在第三人运X的斗鱼**进行游*直播和**。2017年9月,原告参与到第三人与被告的合X中,三方*订合X协议,约定合X费*为3,000,000元。同年12月5日,三方*订了《解*合X协议》,除将合X费*调整为4,800,000元,其它条款内容*三方*议一致。上述协议合X内容*,第三人提供平*媒介、直播服务,就直播活动和*播范*内的商*活动,由第三人主持、经*和**;被告在斗鱼**进行直播和**;原告作为被告的经***公*,进行经**动;若盈利*活动有*三人参与的,则在第三人收取部分收益*,剩余*分由原告进行分配;若第三人未参与的,则由原告自行安*。该协议履行过程*,被告至虎XX*进行直播。根据《解*合X协议》第9.6条约定,在本协议期限内,任**况*,未得第三人书面许*,原、被告双**不得单**前解*本协议或与第三方*订类似解*员合约或在第三方**直播,不得与第三方*在履行期限内的解*员协议;若原、被告违反以上任*约定的,则构成*、被告重大违约,第三人有***本协议并要求原、被告双**担如下一种或多种违约责任:1.……;7.要求原告或被告向*三人一次性支*违约金30,000,000元;8.要求原、被告双**已履行合约期内,以原告单*自然月内最高**收益(具体包*但不限于*X费*、斗鱼**虚拟礼物收益、商*活动费*、通*费*、广*费*等)的36倍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第三人造成*全*损失;……。第三人认为,被告擅自在虎XX*直播,导致第三人为被告支*的推广*(直播平*资源及推荐位)及用户流失损失。依据《解*合X协议》第9.6条第7项、8项*定,第三人向*北省武*市中级人民法*提起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返还第三人已经**的首付款1,920,000元*支*违约金40,000,000元*违约责任。该案尚*审理中。

原告承认被告补充*合同及协议约定的内容,也承认被告曾*2017年12月11日至原告处商*,但表示双**时*就收益*成*题进行沟通,未涉及合同解*事宜。对第三人述称的事实无异议。针对被告就违约金*高*抗辩,原告诉称,其在履行合同期间为被告提供如下资源及活动:1.为被告直播提供挂XXX标的资源;2.为被告承接并运X“光荣*命”、“原始传奇”、“暴*电竞”、“KFC宅急送”商*活动;3.安*被告成*XXX邀请赛官方**,并为被告进行宣*;4.围绕“V影响力峰会”及“游*红*秀”活动,为被告制作游*相**创图文*视频,并在被告微博上发布(上述2-4项*动以下统称为“商*活动”),上述内容,原告均有**支*。同时,原告为了提升被告人气,向*应**买人气亦有**支*。以上支*均构成*告的损失。此外,除支*外,《推广*展合同》正常*行将为原告带来两部分预期收益:1.原、被告正常*行《推广*展合同》,原告可获得的合同收益。其一,2017年9月份签订的首份三方*议中约定的合X费*为3,000,000元;两个月后*订的《解*合X协议》合X费*调整到4,800,000元。按照合X费*经*两个月即可增加1,800,000的增长速度,结合原、被告签订的《推广*展合同》的2年*行期,被告正常*播合X费*最终*达20,000,000元。根据《推广*展合同》第4条第2款第2项*定,原告从*告合X费*中可获得的分成*例为20%,即可得利**4,000,000元。其二,被告在2017年10月、11月的礼物收益*计420,000元,根据上述合同相*条款约定,原告可得的礼物分成*例为50%,即每个月原告的可得的礼物分成*益*少为100,000元。《推广*展合同》2年*行期内,原告可得的礼物分成*益*至少为2,400,000元。2.被告作为原告旗下解*员,随着原告的宣*等运作,人气不断得以提升,反过来可以提升原告作为艺人经***公**行业内的品牌效应,吸纳更多的艺人,也意味着获得更多的经*利*。现因被告违约将致原告丧失了上述收益*构成*失。综上,原告主张*违约金*损失相*。

被告承认第三人述称事实;承认其直播时**XXX标及曾*加原告所称的商*活动,但辩称上述队标资源及商*活动均系第三人安*,与原告无关;否认原告购买人气的事实。就收益*分,被告承认原告享有*X费*及礼物分成*益*事实,亦认可原告核算的2017年10月、11月被告可得礼物收益*金*,但不认同原告对于*X费*递增的预测,继而否认原告主张*预期合X费*收益;同时,因影响礼物收益*因素有*多,如主播人气、直播内容*,仅以两个月的礼物收益**来推算出今后*礼物收益*有*据,故对原告主张*预期礼物分成*益*予认同;对于*告主张*品牌力影响增加相**收益,被告亦不予认可。

第三人认可上述队标资源与商*活动系原告提供,第三人未参与。原告及第三人均确认,至被告在虎XX*直播前,尚**分合X费*及礼物收益*原告未及时*具合格发票,故第三人未按时**。

对于《解*合X协议》第2.4条的含义,原告在2018年9月19日的证据交换及2018年12月20日庭审中,主张*享有*告直播行业范*内的独家***;在2019年4月1日的庭审中,原告认可第三人所称被告直播行业范*内的经***原告及第三人共同享有;但其2019年5月13日向*院提交的书面代理意见中变更其之前的意见,仍坚持主张*被告享有*家*理经**。被告在2018年9月19日的证据交换及2018年12月20日、2019年4月1日的庭审中,辩称原告已经*其享有*被告直播行业范*内的独家****让给了第三人;在2019年4月24日的庭审中,被告变更其抗辩,其先表示被告在直播行业范*内的经****原告,后*表示其不清楚*底是原告还是第三人享有*告的经**,但被告认为经***能*一家*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另查*,《推广*展合同》第4条第2款第2项*定,当直播报酬超过1,000,000元(含)时,溢价部分按原告20%,被告80%的比例分配,未超过则原告不参与分配。《解*合X协议》“鉴于”条款约定,第三人是一家**技互联网**公*,原告是一家****公*,被告为原告旗下专业的解*员,第三人愿意利*其自身优势为原、被告双**供合X平*,原告指派被告作为第三人的独家**员,在第三人指定的斗鱼**进行约定的解*。第3.3条约定,本协议项*所有*三人应**告支*的款项*由第三人或第三人指定的第三方*构以汇款方*进行,需按月付款的,由第三人在次月25号之前支*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原告应*在第三人付款前5个工作日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推广*展合同》第4条第2款第8项*定,合同期内被告所得均由原告代收,原告于*到款项**除上述该项*艺工作所有**支*及经***或有*约金*,将结算金*汇入被告指定账户。

对有*议的证据和*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被告主张*其已于2017年12月11日向*告提出解*《推广*展合同》的事实是否成*。

被告主张,其与母亲于2017年12月11日至原告处,向*告CEO提出了解*要求。就此原告未向*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因被告无证据证明*已经**向*告作X解*《推广*展合同》意思表示,故对于*告主张*事实,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推广*展合同》已于2017年12月11日解*的事实不予确认。

二、原告就队标资源及商*活动是否存在支*及是否存在品牌影响力预期收益*相**实。

(一)关***的事实

首先,关*XXX标资源及商*活动的提供者。因原告及第三人的陈*相*能*印*,且被告没有*据推翻上述陈*内容,故原告及第三人关*XXX标资源及商*活动提供者的陈*,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原告系上述资源及商*活动的提供者。

其次,上述资源及活动支*。

XXX标资源的费*支*,对此原告表示,WE战队是电竞能*优秀的体现,在行业内具有**性,该资源是原告利*其它商*活动兑换的,在被告直播时*挂该队标,是对被告在该行业内资格的肯定,对应*投入无法*化为具体的金*,就此没有*据证明。被告不认同原告关**挂队标所蕴含的象征意义的意见,认为该队标悬挂与否,均不能*明*告系该战队成*,对于*升被告的人气没有*响,即使原告有****,也与被告无关。本院认为,关**取XXX标资源的成*支*,原告虽未提供证据,但鉴于WE战队曾*电竞比赛中多次获得荣*,具有*竞优秀者指代意义,且在行业中有**的知名度和*响力,为被告悬挂该队标,是宣*被告具备了相**能*,客观上对被告有**,在一定程*上可以提升被告的关*度,并非与被告无关。原告为非战队成*的被告获取该队标资源,付出相**对价符*市场规律,故本院对于*告获取XXX标资源有**支*的事实予以确认。

2.商*活动支*。对此,原告向*院提交了由原告自行制作的“艺人项*人力成*”明*表。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艺人项*人力成*”明*表系原告单**作,不具有*明*力。本院认证:关***活动的成*支*,从*告提供的“艺人项*人力成*”明*表记载的内容*看,无法*出表格所列金*是为被告支*;且该表系原告单**作,没有*他客观证据能*佐证表格中所列金*已经*际发生。故对于“艺人项*人力成*”明*表,本院不予采纳。但任***活动都***支*是市场规律,客观存在。因此,本院对于*告主张*上述商*活动有**支*的事实予以确认。

3.购买人气的费*支*。对此,原告向*院提交了原告与人气供应**聊天记录及费*转某凭证。被告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本院认证:原告与人气供应**聊天记录及费*转某凭证,仅能*明*告向*外人转某的事实,尚*法*明*某钱*系用于*被告购买人气。因该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性,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告主张*该节事实,本院不予确认。

(二)品牌影响力的预期收益

原告就该项*期收益*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主张,该项*益*于*接收益。首先是被告在原告旗下确有*气上升的事实;其次是鉴于*告作为被告的经***公*,经*相**运作,提升了艺人在相**域的人气。只有*备以上的基础才可以谈*吸纳其他艺人投入原告旗下,进而为原告带来经*利*。现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履行了半年*到时*,被告便与案外人合X,显然被告具备获得更大利**潜质,而人气上升是该行业对艺人衡*的一个不可忽略的标准;同时,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确实为被告提供了资源、安*了商*活动,不可否定在一定程*上提高*被告的知名度,为其获得更高*人气创造了条件。如此,原告似乎具备了可以吸纳其他艺人的基本条件,但作为经***公**纳艺人投入其门下,上述因素仅是一方*,尚*及到其它诸*因素,具有*确定性,故原告现在主张*牌影响力可带来的收益*事实,本院不予确认。

三、原告是否已经**告支*《解*合X协议》项*首付款分成1,645,200元。

原告为证明*已经**告支*了1,645,200元,向*院提交了其于2017年12月13日向*XX账户汇款的银行汇款凭证、落款为“许X”的《委托收款证明》、被告微博于2018年1月19日发表的“关**的斗鱼*约纠纷”微博截屏照片。《委托收款证明》内容*,被告因为银行卡暂时*失,委托“胖虎”代收斗鱼*播首付款1,645,200元,并注明*李XX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微博内容*:“斗鱼*声明*提到的‘巨额首付’,是12月生效合同中的内容。也就是韦X因为斗鱼*度拖拉出走后,斗鱼*留我提出换新合约时*签约金。这笔签约金*12月13日抵达我银行账户”。被告对于《委托收款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告向*XX汇款及被告本人在微博上发表“关**的斗鱼*约纠纷”的事实没有*议。

本院认证:被告对于*款事实及其在微博上发表的内容*异议,相**据本院予以采信。关*《委托收款证明》,结合被告自述的其与李XX的关*,以及被告在微博中认可其于12月13日收到斗鱼*付款的事实,能*与《委托收款证明》的内容**印*,证明*告指定李XX代被告收取1,645,200元*事实。被告虽对《委托收款证明》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异议成*,故对于《委托收款证明》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告已经*到上述款项*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效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合同约定的且不违反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订的《推广*展合同》及原、被告及第三人三方*订的《解*合X协议》均系签约各方*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及协议内容*违反法*强*性规定,依法**。现被告在上述合同及协议履行期间去往案外人运X的网络平*担任*播,显然构成*约,应*承担相**违约责任。本案的争议焦*在于:一、原告是否有**被告上述违约行为主张*同权*;二、被告关**告主张*违约金*高*要求本院依法*整的抗辩是否成*,即原告因被告违约所致损失的确定。

一、首先,《解*合X协议》签订后,原告是否仍然享有*告直播行业范*内的经**。本院认为:1.根据《解*合X协议》“鉴于”条款的约定,三方*签订《解*合X协议》时*明*各自的地位,即原告系被告的经***公*,被告系原告旗下解*员,第三人为被告提供解*直播平*。2.除《解*合X协议》第二项“合X内容”项*2.4条外,《解*合X协议》中第四项“甲方*权**务”、第五项“乙、丙双**权**务”中,均未出现由第三人代表被告对外进行经**动的内容。3.从*X费*的付款程*上看,《解*合X协议》第3.3条约定与《推广*展合同》第4条第2款第8项*定涉及的付款程*一致。实际履行中,第三人也是将首笔合X费*1,920,000元**给原告,再由原告将其中1,645,200元**给被告。4.原告为被告安*的“原始传奇”、“暴*电竞”商*活动,均发生在《解*合X协议》履行期内,且在被告直播时*行,表明*三方*行《解*合X协议》过程*,原告仍然有*被告进行直播范*内的经**动,而第三人就此未提出异议。5.被告以原告未向*三人追讨合X费*,怠于*行经**义务为由,抗辩原告违约在先,反映了被告没有*认原告的经**。综上,本院认为,虽然根据《解*合X协议》第2.4条文*,可以解*为第三人享有*告直播行业范*内的独家***,但在对条文*质内容**议的情况*,特别*当合同当事人对于*同条款的理解**议的时*,为避免解*条文*片面性,不宜将需要解*的条文*立于*同整体之外进行解*,而是应*合合同其他条款及合同的实际履行等进行整体解*,以探究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从《解*合X协议》中三方*权**务约定,比照《推广*展合同》及《解*合X协议》的内容,以及三方*实际履行情况,本院认定原告仍然享有*告在直播行业范*内的经**。

其次,《推广*展合同》的解*时*及原因。本院认为,根据《推广*展合同》第7条第1款第1项*定,被告未经*告书面允许*第三方*行本合同规定范*内的任**X,原告有**时****本合同。现被告未经*告书面同意,即在虎XX*进行直播,构成*约,原告要求单***《推广*展合同》依约有*。根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合同自解*通*到达对方***。现原告向*院提交解*《推广*展合同》的书面意见后,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将原告的上述书面意见送达至被告处,因此,本院确认《推广*展合同》于2019年4月10日解*。被告辩称《推广*展合同》已于2017年12月11日由被告单**使解*权**,没有*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约金*题,鉴于*约金*否过高*要根据实际损失依法*行判断。对于*告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本院根据原告主张*际支*及预期收益*失,逐项*析如下:

(一)关***的费*。根据本院认证确认的事实,原告为被告提供的XXX标资源及商*活动确有*定的人力及物力成*支*,但即使原告有*述支*,按《推广*展合同》的约定,原告可以从*述商*活动中获取相**益,并无损失,而队标资源在于*高*告人气,间接带来礼物收益*相***,原告也可按约定获得相**益,亦无损失。故本院认定,上述队标资源及商*活动支*不属于*告的损失。关**告为被告购买人气支*的费*。首先,根据已经*定的事实,原告没有*被告购买人气而产生费*支*的事实依据;其次,即使如原告所述,原告向*外人转某钱*是为了购买被告人气,但因为钱*的使用目的是为了营造被告人气虚高*假象,欺骗不知真相*网络使用者。原告的上述行为不利**造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的网络,亦有*于*良风俗。因此,对于*告主张*该部分损失,本院不予确认。

(二)关**期收益*失。根据双**事人的确认及本院认定的事实,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可以获得约定的合X费*、礼物分成*益,因被告违约,原告丧失上述利*,构成*失。但就该收益*具体金*,本院认为,虽然在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时*两个月,三方*定的合X费*增加了1,800,000元,但是根据三方*经*订的《解*合X协议》,三方*合X期为一年,合X费*为固定金*4,800,000元,并非原告所称的每两个月增加1,800,000万*。同时,合X费*的增加及增加的金*需要三方**协议方*确认,合X费*增并非必然发生。因此,原告主张*预期合X费*分成*益**方*与既往约定不符,缺乏可持续性的事实依据。同时,由于*个月的礼物收益*根据主播人气、直播内容、直播频率等因素确定,并非固定金*,故对于*物收益*要根据一段**的收益*合评判,仅以两个月的礼物收益*测两年*礼物收益,并不尽合理。但应*看到,被告从*三人运XX*转向*外人运XX*进行直播,接受方*认为被告具备了可带来不断增加利**潜在能*;而被告必然得到了案外人作X,被告可获得比原有*益*大的利*,的承诺。由此可以推断,本案被告继续履行《解*合X协议》,原告可以获得至少近600,000元*合X费(已扣除其首付款中所获利*)及约1,200,000元*物分成。至于*、被告签订的《推广*展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再次签约第三人或案外人运XX*担任*播的合X费*礼物收益,取决于*告在该行业中的表现,原告目前没有*据能*证明*告处于*个与之前或持平、或下降、或上升的水*,原告的损失,本院参照上述收益*情确定。

如此,原告的损失与其主张*违约金**不符,原告要求本院调整,应*准许。

综上所述,原告并未因《解*合X协议》的签订而丧失对被告在直播行业范*内的经**,原告、被双**订的《推广*展合同》在被告至案外人运XX*主播时*没有**,现原告主张*告违约,要求解*合同并要求被告支*违约金,符*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该违约金*照本院审核确定的损失,结合司***中对于*约金*高*超过损失30%为评判的规定确定,同时*顾*告存在未及时*具合格发票致被告未按时*到部分合X费*及礼物收益*违约事实,酌情确定违约金*3,000,000元。关**告抗辩其违约金**适用《推广*展合同》第6条第4款第1项*约定,从*款内容*,当属于*告提出解*合同情况*适用,本院不予采信。关**告主张*律师*,符*《推广*展合同》第7条第2款约定,且有*师**票予以佐证,依约有*,本院予以支*。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同法>若干*题的解*(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XX与被告许X于2017年11月2日签订的《香蕉计*独家*艺事业推广*展合同》于2019年4月10日解*;

二、被告许X应**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上XX违约金3,000,000元;

三、被告许X应**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XX律师*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00,400元,由原告上XX负担68,800元,由被告许XX负担3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第二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刘 薏

审 判 员  杨 臻

人民陪审员  梁*瑞

二〇一九年*月四日

书 记 员  欧XX






  • 2019-06-04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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