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某某。
被告: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四川XX律师。
第三人:XX,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四川XX律师。
二、案件背景
原告某某与被告XXX 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某某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2024 年 8 月 1 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被告 XXX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第三人 XX 到庭参加诉讼 。
三、原告主张
原告某某诉请:
1.判令XXX支付借款x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x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4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至还清之日止);
1.判令XXX支付律师费x元;
1.本案诉讼费由XXX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 年 12 月 4 日,XXX 以买车为由向某某借款 x 元,口头承诺尽快还款。2021 年 11 月,某某催讨欠款时,XXX 称已将款项还给某某前妻 XX,拒绝还款。某某认为 XXX 未充分举证证明还款,故诉至法院。
四、被告与第三人抗辩
被告XXX 辩称:认可 2017 年 12 月 4 日收到某某转款 x 元,但其中 x 元是某某还款,其余 x 元为借款,且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 XX 归还,此外即便存在欠款,诉讼时效也已过,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第三人XX 辩称:x 元中的 x 元是某某偿还 XXX 母亲欠款,x 元为借款,XXX 已通过微信转账向其归还,XXX 不欠某某钱,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五、法院查明事实
1.婚姻关系:XX与某某曾登记结婚,后协议离婚,XX与XXX系朋友关系。
2.资金往来:2017年4月,XX与某某共同购买房屋一套。2017年12月4日,某某转款x元给XXX,未备注钱款性质,无书面借款手续;同日,某某转款x元给XX,未备注钱款性质。
3.各方陈述:庭审中,各方认可XX曾称拿出x元现金是XXX母亲出借,某某转款x元给XX用于还款,但XX称该x元用于房屋装修。
4.还款情况: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XXX陆续向XX微信转账共计x元。
六、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某某主张x 元借贷关系,需承担举证责任。某某仅能证明部分金额为借款,其余部分证据不足。且借款发生在某某与 XX 婚姻存续期间,XXX 向 XX 转账还款,XX 作为配偶接收还款对某某发生法律效力,XXX 无需再还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某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