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宜夷检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张X,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 码XX, 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X县,户籍所在地XX,现住XX。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7月22日被宜昌市公安XXX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宜昌市公安XXXX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XXXX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XX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 起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 机关于同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宜昌市公安XXXX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1年7月,被 不起诉人张XX另案被告人李XX介绍,购置电脑、猫池设备及 软件程序,非法购买2000条他人实名手机号码,在宜昌市点军XXXX,通过 网络平台获取与前述手机号码匹配的短信验证码131条出售。
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X不起诉 。
宜昌市X区人民检擦院
2021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