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 时间地点:2023 年 5 月 4 日,长春汽车产业开XX自达XX 发动机厂在建厂房内。
- 当事人:XX(原告),XX公司(被告),XX公司(被告)。
- 事发经过:XX 在厂房内进行金刚砂地面施工时,因走廊地面裸露井口无安全警示、覆盖措施且无照明,不慎坠落受伤。
- 伤情与鉴定:经鉴定,XX 右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肋骨骨折、骨盆骨折分别评定为十级、九级、十级伤残;误工期 365 日,护理期 150 日,营养期 180 日,后续治疗费约 1.2 万元。
二、当事人主张
- 原告 XX: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 524,429.5 元。
- 被告XXX:与 XX 无雇佣关系,工程已发包给XX公司,合同约定安全责任由XX公司承担,不应担责。
- 被告XX公司:事故由实际雇主承担主要责任,自身仅存在选任过失,按过错比例担责;XX 自身有过错,部分赔偿金额计算错误,垫付费用应扣除。
三、法院查明事实
- 施工关系:XXX将工程发包给XX公司,XX公司分包给他人,他人转包后雇佣 XX。
- 现场情况:裸露井口由XX公司管理,其未提供已采取防护措施的证据,证人证实井口无安全措施及警示标识。
- 医疗费用:XX 自行支付医疗费 1,495.2 元,住院 68 天,XX公司垫付其余医疗费(另诉解决)。
- 收入情况:XX 主张日收入 1,000 元但无证据,法院按建筑行业平均工资认定。
四、法院判决
- 责任划分:XX公司作为施工管理人,未履行管理职责,承担 80% 责任;XX 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 20% 责任;XXX无责。
- 赔偿金额:各项损失核定为 314,482.35 元,XX公司承担 80% 即 251,585.88 元。
- 具体项目:医疗费 1,495.2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6,800 元、营养费 9,000 元、护理费 25,930.5 元、误工费 90,684.25 元、交通费 500 元、残疾赔偿金 156,072.4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鉴定费 4,000 元、律师费 10,000 元。
- 诉讼费用:受理费 4,514 元,XX公司负担 3,611 元,XX 负担 903 元。
五、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 《建筑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第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