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精简案例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原告:长春市XX公司(以下简称 “XX 公司”)。
- 被告:
- 赵XX,男。
- XX公司(以下简称 “保险公司”)。
- XX公司。
二、案件事实
- 2021 年 10 月 12 日 2 时 50 分,赵XX 驾驶车牌号为吉 AR93A5 的小型轿车,在春城XX行驶转弯时,与于 XX 驾驶的 XX 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 A2V81H 的轻型自卸货货车相撞,致两车损坏,赵XX 负全部责任。
- 该货车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购买,事故导致车架扭曲变形、车头损坏严重,经拆解检查需更换车架总成、车头驾驶室总成。
- 货车于 2022 年 3 月 1 日维修完毕,维修期 141 天,重新打刻车架号变更登记时间 7 天。此货车是 XX 公司唯一自用货运车辆,停运期间公司因多个工程垃圾倒运需额外支付用车费用。
- 维修后需到车管所进行安全检测、变更登记等,产生外检、变更、更换证件、交通费等费用。
三、原告诉求
- 判令被告支付停运损失、车辆贬值、变更登记等各项费用共计 6 万元。
- 判令被告承担车辆停运损失鉴定费 2464 元。
- 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650 元。
四、被告答辩要点
- 保险公司: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予支持。
- 原告需证明停运损失、交通、检测、变更等费用实际发生且与事故有关联。
- 车辆贬值损失、停运损失等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且已向投保人明示免责条款,不承担赔付义务。
- 赵XX:未提及具体答辩内容。
- XX公司:未提及具体答辩内容。
五、鉴定结果
原告产生营运损失 49284 元、鉴定费 2464 元。
六、法院判决
- 被告赵XX 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 XX 公司营运损失 49284 元、鉴定费 2464 元。
-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89 元,由被告赵XX 负担。
七、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八、其他说明
- 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逾期未履行,应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否则将面临相应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