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吕X与房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王溪律师 在线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被告律师主张事故车辆已投保且被告房某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原告部分诉求的合理性及证据效力提出异议。

案件详情

吕X与房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xx 省 xx 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3) 吉 0122 民初 3393 号
  •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二、当事人信息

  • 原告:吕XX、韩XX(吕X父母),刘XX(吕X配偶),刘XX、刘XX(吕X子女)
  • 被告:房 xx(司机),xx 汽车有限公司(车辆所有人),xx 科技有限公司(房 xx 所属公司),xx 保险公司(肇事车辆承保公司)

三、案件事实

2023 年 3 月 8 日 19 时 50 分许,房 xx 驾驶 xx 公司所有的吉 A5667 试小型轿车,沿龙东线行驶至 644 公里 700 米处时,与行人吕X相撞,致吕X死亡、车辆损毁。交警部门认定房 xx 负事故全部责任,吕X无责任。肇事车辆在 xx 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100 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房 xx 系 xx 科技公司员工,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

四、原告诉求

  • 判令各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 XXX.50 元。
  • 承担代理费 60000 元及诉讼费。

五、被告答辩要点

  • 房 xx:肇事车辆属 xx 公司,本人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 xx 公司:与 xx 科技公司签有试车服务外包协议,房 xx 操作失误致损应由该公司承担,自身无过错。
  • xx 科技公司:房 xx 已支付 13 万元,原告重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吕X父母未满 60 周岁且有耕地,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拖车费等无合法票据。
  • xx 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合理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代理费、诉讼费不予承担,已支付的 13 万元应扣除。

六、法院认定事实

  • 吕X因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五原告。
  • 吕X长子刘XX 扶养年限 3 年(扶养义务人 2 人),长女刘XX 扶养年限 14 年(扶养义务人 2 人);吕X父母未满 60 周岁,且原告未证明其无生活来源,不认定为被扶养人。
  • 房 xx 系 xx 科技公司员工,事发时执行职务;xx 公司与 xx 科技公司协议约定操作失误损失由后者承担。

七、法院判决

  • xx 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XXX.50 元(含交强险 18 万元、商业三者险 892632.50 元)。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 9446.93 元,由 xx 保险公司负担 7226.85 元,原告自负 2220.08 元。

八、裁判要点

  1. 责任承担:员工履行职务行为致损,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已投保,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2. 赔偿范围
    • 支持死亡赔偿金(35646 元 / 年 ×20 年)、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实际扶养年限及义务人数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 5 万元、救护车费、代理费。
    • 交通费、拖车费因无合法票据不予支持;吕X父母因未达法定条件且有生活来源,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3.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未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说明义务,代理费、诉讼费由其承担。

九、判决生效及执行

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


  • 2023-05-22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溪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溪律师
5.0分热情执业:9年
王溪律师
12201201****6528 执业认证
  •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恒丰国际a座26层
王溪律师,硕士学位,系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所成立于1993年,系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律协直接管理的律所),担任律...
  • 130 6920 7610
  • 1306920761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