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X与房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xx 省 xx 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3) 吉 0122 民初 3393 号
-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二、当事人信息
- 原告:吕XX、韩XX(吕X父母),刘XX(吕X配偶),刘XX、刘XX(吕X子女)
- 被告:房 xx(司机),xx 汽车有限公司(车辆所有人),xx 科技有限公司(房 xx 所属公司),xx 保险公司(肇事车辆承保公司)
三、案件事实
2023 年 3 月 8 日 19 时 50 分许,房 xx 驾驶 xx 公司所有的吉 A5667 试小型轿车,沿龙东线行驶至 644 公里 700 米处时,与行人吕X相撞,致吕X死亡、车辆损毁。交警部门认定房 xx 负事故全部责任,吕X无责任。肇事车辆在 xx 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100 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房 xx 系 xx 科技公司员工,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
四、原告诉求
- 判令各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 XXX.50 元。
- 承担代理费 60000 元及诉讼费。
五、被告答辩要点
- 房 xx:肇事车辆属 xx 公司,本人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 xx 公司:与 xx 科技公司签有试车服务外包协议,房 xx 操作失误致损应由该公司承担,自身无过错。
- xx 科技公司:房 xx 已支付 13 万元,原告重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吕X父母未满 60 周岁且有耕地,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拖车费等无合法票据。
- xx 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合理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代理费、诉讼费不予承担,已支付的 13 万元应扣除。
六、法院认定事实
- 吕X因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五原告。
- 吕X长子刘XX 扶养年限 3 年(扶养义务人 2 人),长女刘XX 扶养年限 14 年(扶养义务人 2 人);吕X父母未满 60 周岁,且原告未证明其无生活来源,不认定为被扶养人。
- 房 xx 系 xx 科技公司员工,事发时执行职务;xx 公司与 xx 科技公司协议约定操作失误损失由后者承担。
七、法院判决
- xx 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XXX.50 元(含交强险 18 万元、商业三者险 892632.50 元)。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 9446.93 元,由 xx 保险公司负担 7226.85 元,原告自负 2220.08 元。
八、裁判要点
- 责任承担:员工履行职务行为致损,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已投保,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 赔偿范围:
- 支持死亡赔偿金(35646 元 / 年 ×20 年)、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实际扶养年限及义务人数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 5 万元、救护车费、代理费。
- 交通费、拖车费因无合法票据不予支持;吕X父母因未达法定条件且有生活来源,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未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说明义务,代理费、诉讼费由其承担。
九、判决生效及执行
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