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 原 市 万 柏 林 区 ⼈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 0 2 1 ) 晋 0 1 0 9 刑 初 1 4 1 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X。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XX,北京XX律师。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刑刑诉[202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犯诈骗罪,于 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1年5月27日,以并万检刑刑补诉[2021]Z2号补充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X及辩护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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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2645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许X辩护人提出,许X与xx之间是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之间属于民事借贷关系,公诉机关指控许X诈骗xx的该起犯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诈骗xx307106.93元的事实,现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许X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X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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