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杏检刑不诉[2021]96号
被不起诉人池某。2021年4 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XX,系北京XX律师。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10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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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犯罪未遂、退赃退赔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池某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