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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我们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最终二审驳回了上诉人的请求。

案件详情

                                                             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民事判决书

                                                                                                                                                                                                                                                                       (2025)鲁 13 民终 1008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X县XXX街XXXXXXX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XXX年XX月XXX日出生,汉族,住XXX省XXX县XXX街XXXXXXXXXXXX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山**开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山**开律师*务所实习*师。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X省XXX县人民法*XXXXXXXXXXXX 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 2025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XX、被上诉人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范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上XXXXX上诉请求:1.撤销XXXXXXXXXXX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XXXX借款3万**利*(利*以3万**基数,自2024年12月 1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计*。)”;2.上诉费*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由: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对上诉案件,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依法*判、撤销或者变更”应*依法*收改判:一、被上诉人认可的 2018 年*还 30000 元**予以认定,一审法*没有*定违反法*规定。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自认2018 年*到过上诉人返还借款 30000 元。虽然此后*上诉人撤回了该自认,被上诉人撤回承认并没有**上诉人同意,也没有*供任**据证明*受胁迫或重大误解*况*作出的自认。根据《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一方*事人陈*的于*不利*事实,或者对于*不利*事实明*表示承认的,另一方*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程*,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承认于*不利*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九条“有*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辩论终*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应*准许:(一)经*方*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况*作出的。人民法*准许*事人撤销自认的,应*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应*认定被上诉人 2018 年*到过返还借款 30000元,一审法*没有*头或书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自认违反法*程*。二、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所诉借款的债务人。被上诉人所诉借款,是被上诉人XXXXXX的亲弟弟成*的临沂XX**公**所借,当时*诉人在临沂XX**公***。被上诉人明*所诉款项*临沂XX**公**于**公***,上诉人只是经*人。现因为临XX**公***不善负债,被上诉人却转嫁风险,将本应*被上诉人亲弟弟**公**担的债务转嫁到上诉人身上。所以,被上诉人所诉债务主体错误,应*由临沂XX**公**为一审被告承担债务。三、假设按照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是借款人,那*被上诉人因为有*上诉人的欠债,则上诉人有**被上诉人所欠上诉人的借款相**销。被上诉人自2006 年*2008年*次向*诉人借款,其中2008年5月18日被上诉人向*诉人的一笔借款46000 元,约定借款利*按照月息 0.015 元**(年** 18%)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务终*:(二)债务相*抵销。”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的,任**方*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到期债务抵销。”之规定,上诉人有***被上诉人向*诉人的借款 46000 元***与被上诉人所诉的借款 30000 元***额抵销后,剩余*上诉人仍欠上诉人借款本金 46000 元***。

XXX辩称,被上诉人基于*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对于*诉人返还30000元*事实认可,因为双**还款期间仍然系同事关*,在工作中存有*同的经*往来。开庭前被上诉人并没有*银行转账记录调取查*,被上诉人仅是凭记忆大概推定 30000 元,原来还款时*是在 2018 年**。后**审开庭,上诉人和*上诉人核对后,上诉人确认还款时*应*是 2016 年,一审判决书中被上诉人自认收到3万*,一审法*已经*以认定,不存在被上诉人所主张*一审自认未能*定的相**实。上诉人主张*涉借款系其工作期间代表**公**相**为,但并没有*供任**据证明*主张,上诉人主张 2008年5月18日46000元*款,与本案不存在任**关*。上诉人针对 46000元*借款,已经*XXXXX人民法*另行提起诉讼,并经**审理作出了XXXXXXX号判决书。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适用正确,请求依法*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XXXXX向*审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逾期借款利* 7817 元(以 100000 元*基数,按照中国*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的1年*贷款市场报价利*标准的4倍计*自 2024年4月16日至起诉之日止的逾期占款利*);以上合计:10781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其他实现债权**。诉讼过程*,XXXXXXX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以 100000 元*基数,自 2014年4月17 日起至实际支*之日止,按照中国*行贷款利*计*。

一审法*认定事实:韩XX与XXXXXX原系同事关*。2014 年4月 16 日、17 日XXXX分别*XXXXXX银行卡(尾号 2252)转款5 万*,共计 10 万*。2014年4月22日,XXX向XXXXX转款4万*,2016年2月4日,XXX向XXXX转款3万*。2018年10 月 19 日,XXX向XXX发送微信信息“睡不着觉了吧。对不起了,三X,过段**给你”。后XXX向XXX发送信息催要借款,XXX均未回复。2024年8月23日,XXX向XXX发送短信信息“兄弟 15 年*借2 次转 10万,不能*拖了XXX回复“三角债就这样,我不等干*活找别*要”。XXX你借我的我不问你要吗、你说这话就不对当时*我的钱,我不是**公**人员、你是借我的钱*么多年*没问你要我对住你了”诉讼过程*,XXX先是陈* 2018 年**夫返还过3万*,后*称该3万**是XXX2016年*转账3万*,具体时*想不清了,当时*的是老年*。

一审法*认为,《中华*民共和**法*》系于2021年1月1日起施*。依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施*前的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法*、司***的规定”的规定,引起本案民事纠纷的法*事实发生在 2021年1月1 日之前,故本案应*用《中华*民共和**法*》施*前的法*、司***。原告仅依据金**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对其主张*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据证明*主张*,原告仍应*借贷关*的成*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XXX已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证明XXX向*借款 10万*,XXX辩称该 10 万**韩XX受**公***向*支*购买配件的款项,但其未能*交证据子以证实,对该反驳意见不予采信。结合2018 年*2024年XXX的催要记录,一审法*认定XXX向XXX借款 10 万*。关**返还借款数额问题,XXX关**返还3万**陈*,因双**案涉资金*来均系银行转账,XXX并未提交 2018年*银行转账记录,XXX记错还款时*存在高*可能*,故根据XXX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一审法*认定XXX已返还借款7万*,尚*3 万*。关***问题,案涉借款既未约定借期内利*,也未约定逾期利*,一审法*酌定XXX自本案起诉之日即 2024年 12月 17 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标准计*。综上所述,XXX的部分诉讼请求符*法*规定,予以支*。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规定,一审判决结果:一、被告XXX于*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XX借款3万**利*(利*以3万**基数,自2024年12月 1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计*);二、驳回原告X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半收取计1228元,由原告韩XX负担953 元,被告XXX负担 275 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被上诉人XXX提交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诉人所主张* 46000元*款,已经*行提起诉讼,并经XXX县人民法*于 2025 年3月 25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主张**折抵的 46000 元*借款事实不存在,即使存在,上诉人也已经*行起诉,与本案不存在任***性。上诉人XXX质证认为,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是XXXXXX判决还未生效。对被上诉人的证明*的不认可上诉人坚持关* 46000 元*销本案借款的意见,如果不能*销,我方*已经*案起诉。在 XXX判决中,被上诉人也认可与我之间的资金*来是用于**公**务。

二审查**事实与原审查**事实相*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关*“第二审人民法*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实和*用法*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仅针对XXX的上诉请求范*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千规定》第三条,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查**实不符*,人民法*不予确认。本案中,XXX在一审中提交了2016年2月其还款3万**证据,证实还款事实,虽然XXX在一审庭审中曾*及“2018年*过3万*,算作本金*该陈*系在XXX提交还款转账记录的证据之前,结合其后*陈*及还款证据,应*定XXX系对还款时*表述存在混淆,实质系对XXX 2016年2月还款事实的认可。XXX未对XXX还款的事实提出异议,故其陈*调整不够成*自认的撤回,XXX也未提供 2018 年*款的证据,故其主张*乏法*依据,本院不子支*。关*XXX提出债务抵销的主张,XXX在一审中未就抵销提出抗辩,二审中关**务抵销的主张*于*立的诉讼请求其已另行诉讼,故XXX关**涉债务抵销的主张*能**。一审法*认定XXX偿还XXX借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XXX的上诉请求不能**,应*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50元,由上诉人X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 2025-04-25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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