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桂**XX**公***房*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XXX律师。
被告:桂**XXX房*产**有*公*
法*代表人:岑XX,执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该**公**工。
原告王X与被告桂**XXX房*产**有*公*(以下简*XX**公*)商*房*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用小额诉讼程*,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和*告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王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2020年10月14日签订的《认筹协议书》已解*;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的认筹金10000元,并支*占用资金*利*1141.04元(按2022年10月20日中国*民银行公*贷款市场报价利*3.65%的1.5倍计*利*,以10000元*基数,从2020年10月14日计*实际退款之日止,暂计*2022年11月10日),合计11141.0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初,原告经*事何XX介绍,了解*被告正在开发建设玉圭园环球名胜楼盘,原告得知同事何XX认购了2套,基于*被告的信任,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10月14日签订《认筹协议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正在建设中的玉圭园环球名胜项*的B2-6栋××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告支*10000元*房*认筹金,被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告开具收款收据。合同签订后,被告的项*迟迟未建设施*,直到2021年10月份,原告所认筹的项*都*有***展,原告从*告工作人员及同事何XX中得知,楼盘仍未取得商*房*预售证,被告根本无法*原告签订商*房*卖合同和*付商*房,原告感到十分不安,和*事何XX商*后,决定一起向*告提出解*《认筹协议书》和*还10000元*筹金,被告同意解*合同并退还认购金。原告委托何XX按被告的要求将《认筹协议书》原件、收据原件、《退房**表》等材料邮寄给被告,并委托何XX向*告催款,但是被告收到原告全*的认筹材料原件后,一直未向*告退还10000元*认筹金。综上所述,被告根本无法*行《认筹协议书》中约定向*告销售商*房*承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本违约,严*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依法*至贵院,请贵院查**实后,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退认筹金,因为**公**原告签订认筹协议前,已明*告知原告该项*未领预售许*证,认筹金*要在开盘当天未选中房*才可申*退认筹金,原告是具有*全*事行为能*人,完全*解*议内容,认筹协议书是双**于**自愿的原则签订的,被告认为认筹协议书可以继续履行。
原告为其主张*交了以下证据:一、认筹协议书,证明*被告签订协议,原告向*告预约两套商*房;二、收据,证明*告收取原告认筹金2万*;三、退房**表,证明*告因无法*理商*房*售证,同意原告退房*款,原告按被告要求填写《退房**表》,并寄给被告;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告委托何XX将《认筹协议书》、收据、退款申*表的原件全*寄给了被告,被告的总经*助理李XX同意帮原告办理退房*款手续;五、快递单,证明*告委托何XX将收回认筹金*料,已寄给被告,被告是同意退款的;六、短信,证明*告委托何XX多次向*告的总经*助理李XX催付四套的认筹金,但被告只向*XX退还10000元,一直未退还原告的款项;七、授权*,证明*告委托何XX向*告处理退房*款;八、何XX与李XX的聊天记录2页(2021年10月13日和10月18日),证明*告已经*到了原告寄回的退房**表、收据、认筹协议书的原件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四有*议,认为李XX在此事件中只是起到一个客服的作用,把客户的意见反馈给领导,最终*否同意退房*领导做决定,并不是李XX可以做主的;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综合全*证据和*审,本院确认以下法*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0月14日签订了一份《认筹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自愿交纳10000元*为购买玉圭园环球名胜项*B2-6号楼××室的认筹金;双*(原告)自签订《认筹协议书》之日起,即成*与归*环球名胜楼盘的购房*向*户,如开盘当天选房**,购房*筹金*动转为购房*,如开盘当天未选中房*,则参考《认筹协议书》第5条款;若乙方(原告)可申*认筹退款,须*10个工作日后,凭本人身份证和*《认筹协议书》以及认筹收据至玉圭园环球名胜雁山*云XX售楼部全*退还认筹金*内容。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告交纳10000元*筹金,被告出具了收据。认筹协议签订后,由于*房*项*迟迟未能*盘预售,原告在与被告工作人员微信沟通*,于2021年10月13日按被告的要求将《认筹协议书》原件、收据原件,《退房**表》等材料寄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未将该10000元*筹金*还给原告,原告追索*筹金*果,遂向*院提起诉讼,诉请如上。
本院认为,原告于*告自愿签订的认筹协议合法**,双***共同遵守履行。但在协议目的迟迟不能*现的情况*,原告提出解*协议退还认筹金,双***微信协商,虽未订立书面的解*协议,但被告要求原告提供退还认筹金*相**料,视为被告同意解*认筹协议。被告代理人系被告的工作人员,涉及本案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对其在庭审中辩称同意退款系个人行为,本院不予采信。由于*筹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对原告诉请支*占用资金*利*本院不予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王X与被告桂**XXX房*产**有*公*于2020年10月14日签订的《认筹协议书》已解*;
2、被告桂**XXX房*产**有*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王X退还认筹金10000元;
3、驳回原告王X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权**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日起二年*,向*院申*执行。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XXX房*产**有*公*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广*壮族自治区桂**雁山*人民法*
二〇二三年*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