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凤梅律师律师
甘*兰州案:棚户区改造补偿太低,违法**后*不给房*安*,法*判决还公*
案情简*
孟XX、李XX等户是五十年*出生的一代,一生历经*上山*乡、国*下岗、退休后*赶上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对大多数人来说是好事,但对于*XX等人来说,却陷入距今已长达近五年*居*定所生活。
孟XX李XX等户房*所在区域因实施*户区改造,2015年10月,区政府作出《房*征收公*》和《房*征收补偿方*》,但和《兰州市国**地上房*征收与补偿实施*法》等相**定,李XX享有*征收房*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置换安*房*内面积的权*,但是征收部门却仅按套内使用面积计*李XX等人的房*建筑面积,对主体结构同2-5层次卧一致的原半封*平*且按一半面积计*使用权*面积的已封*平*,按照附属物处理,而不按照补偿方*规定的自建房*理,故,李XX与征收部门一直未能*成*收补偿协议。
政府也一直未作征收补偿决定,2016年5月开始,征收方*法*取断水、断电、断路、断天然气、停止物业服务、违法*李XX房*认定为危**手段*迫李XX搬迁。
2017年11月,在没有**李XX等人的情况*,征收方*织人员强*拆除了房*,许*物品被砸在废墟下,并且没有*李XX任**偿。
2018年1月,经**行政复议确认区政府房*的强*拆除行为违法。李XX和*XX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兰州铁路*输中级法*于2020年11月10日公*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19)甘71行赔初8-20号
案由:行政赔偿
审理法*:兰州铁路*输中级法*
原告:甘*兰州孟XX、李XX
被告:甘*省兰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诉求:在棚户区改造项*(一期)三栋住宅房*中,安*房*一套(据实结算差价)等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律师*务所 赵** 刘*龙 张*刚
法*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是:原告李XX对被违法*除的涉案房*及其他损失是否有**得行政赔偿?其损失应*如何*偿?
1、关**否有**得行政赔偿的问题。
《中华*民共和****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列侵犯财产权*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得赔偿的权*:……(二)违法*财产采取查*、扣押、冻结等行政强*措施*;……”
《中华*民共和**政强*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定,给公*、法*或者其他组织造成*失的,依法*予赔偿。”
本案中,原告李XX对涉案房*拥有*有*, 被告区政府强*拆除涉案房*的行为已被有*的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原告认为涉案房*被强*拆除的行为给其造成*产损害的,有**得国**偿。
2、关**案房*价值损失、装饰装修价值损失、搬迁费*临时**费*何*偿。
《中华*民共和****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偿以支*赔偿金*主要方*。”该条第二款规定:“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该法*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法*和*他组织的财产权*成*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应*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恢复原状的的恢复原状,不能*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给付相**赔偿金;(四)应*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赔偿金;……(八)对财产权*成*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国**地上房*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房*征收部门应*对房*征收范*内房*的权*、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织调查*记,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调查*果应*在房*征收范*内向*征收人公*。”
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产权*换。”
为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对原告房*价值损失赔偿不应*于*依法*收所应*的补偿,法*可在原告就损失方*所提供的证据能*初步*明*主张*情况*,应*依法*出认定。
原告李XX在与征收部门协商*果的前提下,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偿协议,遂之申*行政复议、提起一系列行政诉讼的实质目的在于**其涉案房*平*上自建房*面积应*如何**补偿的问题。
原告李XX的房*属于*据房*政策购买的公**房,于1994年**了相**购房*,并获得了产权*。针对涉案房*造成*损失,虽然国**偿法*定国**偿以支*赔偿金*主,但这并非是唯一的赔偿方*。李XX在房*前即在此居*,居*时*已经*20年,若不给予李XX房*产权*换的权*,那*房*被征收后*XX将面临无处可居*境地,所以综合居*起因、居*起点、居*年*、房*时*等诸*因素,应*给予原告房*产权*换的权*。庭审中了解*,原地期房**还有**可以供原告选择。
被告区政府应*依据《房*征收补偿方*》中规定的安*政策,对李XX被强*拆除的房*室内装饰装修损失、搬迁费、临时**费*予以赔偿,……合计XX万**予原告赔偿。
胜诉判决
综上,被告区政府违法**行为,造成*告所诉房*灭失,应*依法*担行政赔偿责任。李XX的诉讼请求部分成*,本院予以支*。
据此,依据《中华*民共和****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八项,《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的解*》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区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李X涉案房*在XX棚户区改造项*(一期住宅)范*内以建筑面积62平***以房*产权*换,并据实结算相***。
2、被告区政府向*告李X赔偿涉案房*装饰装修价值损失X万*、临时**费XX万*、搬迁费XXXX元。
3、本案评估费XXXX元,由被告区政府承担。
以上费*合计XX万*,由被告区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告李X支*。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