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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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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为当事人争取赔偿。

案件详情

广*壮族自治区南宁*西乡塘区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关X

原告罗x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XX,XXX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XX,XXX律师。

被告莫X,现在柳*监狱服刑。

被告罗X瑞。

委托代理人卢XX,南宁*XX法*工作者。

被告中国XX**公*,住所地广*南宁*金*路25

法*代表人陈XX,该**公**经*。

委托代理人钟XX,该**公**工。

原告关X文、罗xx与被告莫X、罗Xx、中国XX**公**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141111日受理后,依法*审判员黄XX适用简***,于2015129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Xx、罗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XX,被告莫X,被告罗X瑞的委托代理人卢XX,被告XXXX**公**委托代理人钟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关Xx、罗xx共同诉称:两原告系被害人关X之父母。2013426日凌*235分,关X驾驶二轮电动车*明*西XX中心隔离栏右起第三股机动车*由东*西方**驶,被告莫X醉酒驾驶桂A×××**号小型轿车*随关*,与关**车*同方**驶,两车*驶至事故地点即南宁*明*路**财经*院前路*,莫***右前部与关***部发生碰撞,造成*X受伤经*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同程*损坏的道路*通*故。南宁*公**交警一大队作出南公*认字(2013)第201XXXX1107号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莫X应*担该事故全*责任,关X不承担该事故责任。被告莫X因违反交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按照操作规范***驶,发生交通*故致一人死亡,负全*事故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通*事罪。2014512日西乡塘区人民法*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莫X有*徒刑三年。被告莫X的犯罪行为导致两原告唯一的儿子关X死亡,应*向*原告承担全*赔偿责任。

另外,被告罗X瑞系肇事车*桂A×××**号小型轿车*所有*,案发当时**被告莫X处于*酒状态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将小车*由其驾驶,故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明*过错,应*承担连*赔偿责任。被告XXXX**公**该车*交强*和*三者商*责任*的投保**公*,应*在其保险责任**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次事故导致两原告在经*和*神上都*到了严*伤害,为此诉至法*,请求判令:1、被告莫X赔偿两原告人民币759398.69元(其中:死亡赔偿金466100元、丧葬费21318元、被扶**关X敬生活费154180元、住宿*9900元、误工费4900.69元、交通*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被告罗X瑞对以上赔偿金*承担连*赔偿责任;2、被告XX**公**交强*、第三者责任*险范*内(总计122000200000=322000元)赔偿两原告以上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莫X辩称:1、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根据《中华*民共和**路*通***》对交通*故的事实认定,只能*为处理案件的证据,不能*其中责任***定为等同于*事责任*分担。受害人关X系正常*事行为能*人,对非机动车*机动车*内行驶可能*致交通*故发生这一危*后*应**预见,但其明*故犯,严*违反了《中华*民共和**路*通***》相**定,违背了一般驾驶人的注意义务,对应*预见的后*而采取了放任*行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2、根据《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规定,罗Xx系肇事车*AUB820号小型轿车*所有*,案发当时,其明*被告处于*酒状态,应*预见由被告驾车*十分危*,却不仅未劝阻而仍然将车*交给被告驾驶,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明*过错;同时*据相***规定,在出借、出租场合,车*所有*与使用人不构成*同侵权,故车*罗Xx应*被告承担按份责任。被告认为本案的民事责任**被告与车*罗Xx、受害人关X按532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3、关**项*失费*的赔偿: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异议;对被扶**生活费**议,原告关Xx年*52岁,既未达到退休年*,又未丧失劳*能*,其不符*被抚养*条件;对误工费**议,既然原告关Xx自认目前无业,理应*存在误工事实;对住宿*、交通***议,原告主张*高,两项**总计*应*过5000元;对精神抚慰金**议,被告因交通*事罪已被判刑三年,承担了相**刑事责任,依照相**定,被告不应*就精神损害进行赔偿。4、事故发生后,被告已委托亲属莫X垫付了20000元*疗费,请求法*依法*除;被告XX**公**肇事车*AUB820号小轿车*交强*投保**公*,应*在其保险责任**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罗Xx辩称:1、受害人关X在机动车**内行驶非机动车,存在交通*为违法,对事故发生存在主、客观过错,应*担部分民事责任。2、莫X具有C1驾照,但其酒后*车,违反了有**通****,经*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全*责任,应*担主要的民事责任。3、根据侵权**四十九条规定,被告作为车*与使用人莫X不一致,不应*成*同侵权,故二人不承担连*责任。4、被告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担赔偿责任。首先被告出借的车*各项*术性能*格;其次,莫X从*车*匙到启动车*,被告并不知情;最后,车*起步*,被告及同乘人员均极力劝阻,但车*仍被莫X强*驾驶,而且车*并非酒精测试人员,不可能*道莫X处于*酒状态。5、本案民事责任**莫X与受害人关X按82比例分担。6、关**项*失费*的赔偿,被告同意莫X的答辩意见;此外,事故发生后,被告为受害人垫付了6000元*疗费,如判决被告承担责任**以扣除。

XX**公**称:被告莫X属于*酒驾驶及逃逸,根据交强*条款保险**公**应*赔付;如果赔付,保险**公**应*有*其他被告的追偿权。同时,根据第三者商*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13款规定,保险**公**应*赔偿。关**告损失的计*问题,被告同意莫X、罗Xx的答辩意见。

经*理查*:2013426日凌*235分,受害人关X驾驶二轮电动车*明*西XX中心隔离栏右起第三股机动车*由东*西方**驶,被告莫X饮酒后(经*验,静脉血液乙醇浓度9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桂A×××**号小型轿车*随关*,与关**车*同方**驶,两车*驶至事故地点南宁*明*路**财经*院前路*,莫**前部与关***部发生碰撞,造成*X受伤经*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同程*损坏的道路*通*故。南宁*公**交通*察支*一大队2013426日作出南公*认字(2013)第201XXXX1107号道路*通*故认定书,认为莫X饮酒后*驶机动车*道路*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驶的交通*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关X驾驶二轮电动车*机动车*内行驶的交通*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不起作用。最后,认定莫X应*担该事故的全*责任,关X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莫X因本案交通*故犯交通*事罪,于2014512日被南宁*西乡塘区人民法*判处有*徒刑三年,判决于201478日生效(案号为(2013)西刑初字第595号)。

另查*:死者关X于1990621日出生,至本案事故发生时*经**22周*,一直在南宁**,未婚未育。原告关Xx、罗xx是死者关X的父母,住广*柳**××镇,户口性质为非农*。

再查*:被告莫X驾驶的桂A×××**号小型轿车*驶证登记所有*为被告罗Xx。该车*被告XXXX**公**保了交强*及第三者商*责任*20万,且不计*赔。事发时*于*险期限内。

又查*:事故发生前,被告莫X、罗Xx及其他朋友在位于**西XX××巷的罗Xx家*饮酒。酒后,罗X提议开车*人,于*莫X自行取走桂A×××**号车*匙并驾车,上路*众人劝阻未果,罗X便上了该车*驾驶室,其他人则上了后*座,路*发生本案交通*故。莫X在事故发生后*离事故现场,系交通*事逃逸。

本院认为:关**案民事责任*问题。在本次事故中,公**警部门认定被告莫X承担事故全*责任、受害人关X不承担事故责任,该事故责任*定书实际上是对交通*故因果关*的分析,是对造成*通*故原因的确认,而不能***同于*事责任*分担,只能*其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证据材料。本案中,被告莫X醉酒驾驶汽车*于**违法,且未按照操作规范***驶,其行为是造成*故的根本原因。而被告罗X作为桂A×××**号车*的车*,未能*善保管**钥匙致使被莫X自行取走;在明*莫X属酒后*车,虽有*阻行为,但在车*上路*未能**阻止,并坐于*驾驶室内与莫X同车*行,放任**发生,故其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错。受害人关X作为一名完全*事行为能*人,应*雨夜视线模糊,行车**系数加大,仍违反交通**在机动车**内行驶非机动车,故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以上各方*错及损害后*程*,本院确认被告莫X一方*担70%的民事责任,被告罗X一方*担20%的民事责任,关X一方*行承担10%的民事责任。

关**告罗X是否应*承担连*责任*问题。根据《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有*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故后*于*机动车*方*任*,由保险**公**机动车**保险责任*额范*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有*对损害的发生有*错的,承担相**赔偿责任。”的规定,此次事故虽然是由罗X的过错和*X的驾驶行为结合造成,但由于**所有*罗X与使用人莫X并不构成*同侵权,也无其他连*因素,因此被告罗X在本案中承担按份责任。

关**告XX**公**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交强*责任*额范*内予以赔偿,人民法*应*支*:(二)醉酒、服用国***的精神药品或者麻*药品后*驶机动车*生交通*故的。根据上述规定,桂A×××**号车*XX**公**有*强*,对于*保险期间该车*生事故保险**公****付的义务,其赔偿后*以向*权*追偿,故XX**公***交强*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至于**损失商*保险责任*除中第七条“下列情况*,不论任**因造成*险机动车*任**失和**,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事后*逸;……(二)驾驶员有*列情形之一者:饮酒、服用国***的精神药品或者麻*药品”条款的效力问题。由于**饮酒驾驶及交通*事后*逸不仅为《中华*民共和**通***》的强*性规定,更是一名驾驶员所应*知道的常*和*须*循的基本义务。因此,可以减轻保险**公**于*述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本案中,保险**公**经*上述免责条款履行了相**知义务,该条款合法**,故保险**公**第三者商*责任*不承担相**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XXXX**公**为车*桂A×××**号车*交强*保险人,应*交强*限额范*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范*的损失,由原告一方*被告莫X、罗X根据前述责任*例各自承担。被告XX**公***告赔偿后,可以向*权*追偿。

对于*原告主张*各项*失,本院作如下认定:

1、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466100,符*法*规定,被告亦无异议,故对死亡赔偿金466100元*院予以确认。

2、丧葬费:原告主张21318元,符*法*规定,被告亦无异议,故对丧葬费21318元*院予以确认。

3、被扶**生活费:原告关X敬主张*无固定单*及职业需要关X赡养,因其未满60周*,且没有****质的机构出具其丧失劳*能*的证据,故对原告关X敬请求被扶**生活费,本院不予支*。

4、住宿*:原告家*柳**,来南宁*处理丧葬事宜客观产生住宿*,按照人数3人,期限为10天,1100元/天计*,本院酌情支*3000元。

5、误工费:原告请求按照人数3人,期限为10天,1163.36元/天计*,共要求误工费4900.69元,未超出合理限度,故本院予以支*。

6、交通*:关X家*从***往返南宁*处理事故事宜及后*,客观产生交通*,原告主张3000元,合情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7、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认为交通*故造成*X死亡,给原告造成*可挽回的痛苦,原告主张*神损害抚慰金*法**。因在此次交通*故中,关X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自身也承担一定的责任,且考虑被告莫X已受到刑事处罚,故该项**本院酌情支*30000元。

综上,原告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466100元、丧葬费21318元、住宿*3000元、误工费4900.69元、交通*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528318.69元。根据交强*的赔偿限额,被告XXXX**公***死亡伤残项*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超出交强*限额的死亡赔偿金356100元、丧葬费21318元、住宿*3000元、误工费4900.69元、交通*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418318.69元,根据前述责任*例,由被告莫X承担70%292823.08元,被告罗X承担20%83663.74元,原告一方*行承担剩余10%。至于*告莫X、罗X瑞均主张*减已垫付的医疗费,因原告并未主张*项**,且两被告亦未提出反诉,故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可由双**行处理。

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法*》第十八条、《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交强*死亡伤残项*赔偿原告关X敬、罗x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二、被告莫X赔偿原告关X敬、罗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宿*、误工费、交通*、精神损害抚慰金*计292823.08元;

三、被告罗X赔偿原告关X敬、罗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宿*、误工费、交通*、精神损害抚慰金*计83663.74元;

四、驳回原告关X、罗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关X、罗x负担2129元,被告莫X负担2775元,被告罗X负担793元;原告多交3568元,由本院退回。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权**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日起二年*,向*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中级人民法*。同时**上诉期限届满*日起七日内向*宁*中级人民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XX;户名:南宁*中级人民法*诉讼费*户;账号:01×××17)。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广*壮族自治区南宁*西乡塘区人民法*

二〇一五年*月十日


附:本判决适用法*、法*及司***

《中华*民共和**权*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应*承担侵权*任。根据法*规定推定行为人有*错,行为人不能*明*己没有*错的,应*承担侵权*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对损害的发生也有*错的,可以减轻侵权*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有*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故后*于*机动车*方*任*,由保险**公**机动车**保险责任*额范*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有*对损害的发生有*错的,承担相**赔偿责任。

《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法*》

第十八条有*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交强*责任*额范*内予以赔偿,人民法*应*支*: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的精神药品或者麻*药品后*驶机动车*生交通*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故的。

保险**公**赔偿范*内向*权*主张*偿权*,人民法*应*支*。追偿权*诉讼时*期间自保险**公**际赔偿之日起计*。

《中华*民共和**路*通***》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生交通*故造成*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额范*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间发生交通*故的,由有*错的一方*担赔偿责任;双****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故,非机动车*驶人、行人没有*错的,由机动车*方*担赔偿责任;有*据证明*机动车*驶人、行人有*错的,根据过错程*适当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机动车*方*有*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成*,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的各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的必要费*以及因丧失劳*能*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生活费,以及因康*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费、护理费、后*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根据抢救治疗情况*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的交通*、住宿***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照受诉法*所在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照受诉法*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或者农*居*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但六十周*以上的,年*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以上的,按五年**。

《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

第八条因侵权*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后*,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人民法*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人精神损害,造成**后*的,人民法*除判令侵权*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请求判令其赔偿相**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的过错程*,法*另有*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为所造成*后*;

(四)侵权*的获利*况;

(五)侵权*承担责任*经*能*;

(六)受诉法*所在地平*生活水*。

法*、行政法*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有**规定的,适用法*、行政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害后*的发生有*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减轻或者免除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2015-0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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