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科早期卵巢癌手术双侧卵巢、输卵管、子宫全切未保留生育能力医疗赔偿案
特别声明:为本律师事务所首席北京医疗纠纷律师亲办医疗纠纷案件,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医疗纠纷案例简介
患者于10月26日就诊于位于北京西城区的被告医院妇产科门诊,以1、盆腔肿物(性质待查)2、子宫平滑肌瘤。入妇科病房住院。10月28日实施开腹探查术,术中医师告诉患方左侧附件冰冻病理回报患者为卵巢癌症,浸润性腺癌,并且腹腔已经发现有问题,需要进行卵巢癌根治术,患方同意按照医院的方案实施切除,医方给予患者全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双侧卵巢切除术+盆腔淋巴结根治性切除术+腹主动脉旁淋巴结切除术+大网膜切除术+阑尾切除术+盆腔粘连松解术,并在关腹前给予顺铂。术后11月9日,病理报告是卵巢腺癌,低级别的,不用化疗和其他治疗了,并告知原告即刻出院,因原告腹腔引流管没有拔除,安排原告去外院继续住院恢复拔除腹腔引流管。原告遂于11月9日当日出院,出院诊断:卵巢恶性肿瘤(粘液性腺癌,ⅠA期,G1),并于同日转入外院以主因“卵巢癌术后12天,待拔腹腔引流管”住院继续治疗,入院诊断:左卵巢粘液性腺癌ⅠA期G1术后。原告住院拔除腹腔引流管后,于11月24日出院。后原告发现术后病理报告患者左侧为成熟性囊性畸胎瘤,而不是癌症,即使为癌,也是可以力争分期手术,保留生育功能的,而不是把健侧附件和子宫等全切的卵巢癌根治术。医院刻意隐瞒,在出院诊断上仍写为卵巢恶性肿瘤(粘液性腺癌,Ⅰa期,G1)。
综上,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终身不能生育的严重损害后果。原告无子女,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裁判,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
医疗纠纷律师办案过程:
患方拒绝北京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委托本医疗纠纷律师事务所的首席北京医疗事故律师作为患者的代理律师起诉医院进行医疗纠纷的索赔。
凭借十余年丰富的医疗事故律师办案经验、医疗纠纷鉴定经验和曾经做过多年的医院临床医师工作经验,分析病历、化验单、冰冻病理、石蜡病理报告等,确定并指出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行为之间的关系。在鉴定会中代表患者出席并进行陈述:
一、术中医方告知患者冰冻病理回报为“大部分为交界性囊腺瘤,局灶癌变,为浸润性腺癌”(见手术知情同意书)。而实际患者所有病理切片并未见存在浸润。医方按照恶性肿瘤浸润性癌症不仅切除了患者有病变的左卵巢,还把无病变的左输卵管,更严重的是还把患者健康的右卵巢、右输卵管整个左侧附件以及子宫都全切了。造成患者丧失生育能力。
二、术前必要检查缺失
1、患者是以盆腔肿物(性质待查)收住院,术前医方一直没有常规给予癌胚抗原、甲胎蛋白、血清CA-125、CA-199、鳞状上皮细胞癌相关抗原等的化验检查,以动态观察评估患者的病情及进行肿瘤和性质的鉴别诊断。
2、患者是以盆腔肿物(性质待查)26日收住院,医方术前没有进行腹腔穿刺,行腹水一般性检查、腹水生化检查、腹水细胞学检查找肿瘤细胞等实验室检查。以确定腹水的性质和鉴别腹水的原因。腹水的监测对鉴别肿瘤性质、分期、治疗和预后等均有关。对于临床表现盆腔有包块合并腹腔积液者,可根据穿刺液的性状及细胞学检查指导临床诊断。并可降低误诊的发生。
三、医方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术中错误告知患者病情,造成患者右侧附件、子宫被切除,丧失生育能力。构成根本性的过错。
术中,患者家属是在医方告知左侧附件是癌症,是浸润性腺癌,不切除子宫及右侧附件,二次复发手术,危及生命,在这种情况下,才签署的手术知情同意书,才按照医方的方案,同意切除右侧附件及子宫的。而事实上,冰冻病理报告并未诊为腺癌,更没有确诊为浸润性腺癌。这是关系患者终身能否生育的最重大决定,如果医方如实告知,有一丝的不确定性,患方都不会同意全切的手术方案。医方构成根本性的过错。
四、根据手术知情同意书中的医方术中告知可知:患者术中大网膜、肠系膜活检,未见明显转移证据。医方本应履行注意义务,待术后石蜡切片病理检查如果确定为癌及细胞分型等后,再根据情况进行卵巢癌再分期手术。但医方没有履行注意义务, 构成过错。
五、根据手术知情同意书可知:手术中医生告知患者冰冻病理回报为“大部分为交界性囊腺瘤,局灶癌变,为浸润性腺癌”。而翻遍所有病历,从未有病理回报报告说,患者存在间质浸润。而有无间质浸润,是病理上判断属于囊腺瘤还是囊腺癌的重要依据之一。(见第8版《妇产科学》第327页,卵巢上皮性肿瘤的相关内容)
手术医生,在病理没有报告存在间质浸润的情况,直接确定肿块为“浸润性腺癌”,并据此进行后续手术,实施手术其切除右侧附件及子宫的医疗行为没有依据,违反诊疗原则,构成过错。
六、退一步讲,即使是卵巢交界性肿瘤,由于卵巢交界性肿瘤无损毁性间质浸润,与同样临床分期的卵巢癌相比,预后好,即使晚期病例也能全部切除。那么对于肿瘤局限于一侧卵巢,临床Ⅰa期的未生育的的年轻患者,尤其是左网膜结节、小肠系膜也未见肿瘤性上皮,未见淋巴结转移的患者,均应考虑保守性手术(见第8版《妇产科学》第328页)。应对另一侧(右侧)卵巢活检,送病理检查,同时应仔细探查盆腔及上腹部,如均无恶性证据,不再做其他手术。
而且,即使医方如果认为是卵巢恶性肿瘤,那么对于临床Ⅰa期的,在对侧卵巢楔形切除,快速冰冻切片检查未发现异常,大网膜活检未发现异常后,对该未生育的的年轻患者,也应是实施保留生育功能的保守性手术。
七、医院承担责任的原因之一就是医院在术中告知病理诊断为浸润性腺癌缺乏依据。有无浸润性不仅是病理上区分肿瘤良恶性极为重要的依据,而且还是恶性肿瘤的恶性程度高低以及转移风险大小,决定能否分次手术和二次手术的关键依据。本案中包括会诊在内的所有病理报告均没有认为患者肿瘤存在浸润性,并且在周围脏器也没有发现转移肿瘤,淋巴结也没有见到转移,可医院却在术中告知是浸润性腺癌,进而告知要采取扩大的子宫双附件和大网膜全切除。即使退一步讲,就算是存在癌细胞,那也是恶性程度很低的接近于良性的左卵巢低级别粘液腺癌IA期即医院的最终诊断。根据《妇产科学》第327页关于卵巢恶性肿瘤医手术治疗的第二段记载,对于肿瘤局限于单侧卵巢死亡I期的未生育年轻女性患者、有保留生育需求的,应当进行分期手术。正是基于医院的术中错误告知才决定选择接受子宫及右侧健全卵巢、输卵管的全部切除手术方案,造成其丧失保留生育的全部机会的严重后果,因此医院应担责。
本案患者尚未生育,属于有生育要求的年轻患者,术中所见和检查无论是被认定为卵巢交界性肿瘤,还是被认定为卵巢恶性肿瘤均符合上述要求。但医方却不检查对侧卵巢健康状况,不分析术中所见,没有考虑患者病史时间长、临床表现与恶性肿瘤不符等情况,盲目将对侧的健康附件和子宫全部切除,其行为构成过错。
丁律师亲自出席医疗损害鉴定会,陈述自己的意见和医学依据,鉴定意见支持了相关主张。后法院开庭,医院对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鉴定人出庭,我方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指出关键性的医疗过错的节点问题,最终,法院采纳了丁律师的观点,认定医方应担责,并判决医院给予赔偿。赔偿款现已经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