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0106民初15392号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4)京0106民初15392号
案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5月29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当事人:
原告(申请执行人):王XX
被告(执行案外人):王XX(建德XX公司唯一股东)
被告(被执行人):北京XX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
二、案件背景及诉讼请求
原执行案件:
王XX与建德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3)京0106民初28021号判决,判令建德XX公司支付王XX36,550元及利息。
2024年2月1日,王XX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4京0106执2160号),但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诉讼请求:
追加王XX为被执行人,对建德XX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王XX承担诉讼费、公告费。
三、法院认定事实
公司性质:
建德XX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王XX,注册资本100万元(后增至1000万元)。
股东责任争议:
王XX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四、法院判决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
举证责任倒置:一人公司股东需自证财产独立于公司,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王XX未举证:因其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认定其财产与公司混同,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判决结果
追加王XX为被执行人,对(2023)京0106民初28021号判决确定的36,550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费用承担:
案件受理费714元、公告费400元由王XX负担。
原执行裁定失效:(2024)京0106执异345号裁定(驳回追加请求)自动失效。
六、法律意义
本案明确:
一人公司股东若无法证明财产独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强化了债权人保护。
执行程序中可直接追加股东,避免债权人另行诉讼,提升执行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