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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股东难逃连带责任!法院判决股东个人清偿公司债务36,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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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作为原告代理人,成功援引《公司法》及执行追加规定,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混同,推动法院支持追加被执行人。其专业诉讼策略和证据组织能力,直接促成股东个人担责,保障了债权人权益,彰显了律师在执行程序中的关键作用。

案件详情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0106民初15392号

一、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4)京0106民初15392号

  • 案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年5月29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当事人

    • 原告(申请执行人):王XX

    • 被告(执行案外人):王XX(建德XX公司唯一股东)

    • 被告(被执行人):北京XX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


二、案件背景及诉讼请求

  1. 原执行案件

    • 王XX与建德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3)京0106民初28021号判决,判令建德XX公司支付王XX36,550元及利息。

    • 2024年2月1日,王XX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4京0106执2160号),但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 本次诉讼请求

    • 追加王XX为被执行人,对建德XX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由王XX承担诉讼费、公告费。


三、法院认定事实

  1. 公司性质

    • 建德XX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王XX,注册资本100万元(后增至1000万元)。

  2. 股东责任争议

    • 王XX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四、法院判决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

  1. 举证责任倒置:一人公司股东需自证财产独立于公司,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2. 王XX未举证:因其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认定其财产与公司混同,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判决结果

  1. 追加王XX为被执行人,对(2023)京0106民初28021号判决确定的36,550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费用承担

    • 案件受理费714元、公告费400元由王XX负担。

  3. 原执行裁定失效:(2024)京0106执异345号裁定(驳回追加请求)自动失效。


六、法律意义

本案明确:

  • 一人公司股东若无法证明财产独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强化了债权人保护。

  • 执行程序中可直接追加股东,避免债权人另行诉讼,提升执行效率。


  • 2024-05-29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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