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2民初19592号
——熊XX与重庆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熊XX(被告公司股东)
被告:重庆XX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判决日期:2023年12月16日
审判员:陈XX
二、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被告未偿还多笔借款,请求法院判令:
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858万元(2021年2月9日起,月息1.5%)
1960万元(分11笔,2015年6月至2019年3月,月息1.5%)
200万元(2018年1月、4月,月息1.5%)
100万元(2018年3月,先按年利率4.75%,后按月息1.5%)
15万元(2022年6月,按LPR利率)
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保险费(37,470元)。
三、被告抗辩理由
否认借款事实,称部分款项为投资款(因原告系股东)。
质疑借条真实性,申请公章鉴定(因样本不足未完成)。
债权转让无效,称未收到转让通知,且借贷与债权转让非同一法律关系。
四、法院认定事实
借款关系成立:
原告提供借条、转账记录、委托书、证人证言等证据。
法院认定借条真实有效(被告未能推翻)。
部分款项因证据不足未支持(如第二笔120万元)。
债权转让合法:
简XX、秦XX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原告有权主张。
利息计算调整:
原约定月息1.5%(年利率18%)超过法定上限,调整为年利率14.8%(LPR四倍)。
五、判决结果
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
858万元本金及利息(自2021年2月9日起,年利率14.8%)。
1940万元本金 + 1202万元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6日),后续利息按年利率14.8%计算。
200万元本金 + 119万元利息(简XX转让债权部分)。
100万元本金及利息(自2019年12月13日起)。
15万元本金及利息(自2023年3月11日起,年利率3.7%)。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保全保险费)。
案件受理费265,3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207、2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4-67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25、28、31条
七、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
股东与公司间的资金往来需明确性质(借贷or投资)。
债权转让需履行通知义务,但未通知不影响转让效力。
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LPR四倍,超限部分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