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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案件到法院后,当事人委托本律师为其辩护。经有效辩护法院将犯罪未遂认定为犯罪中止,刑期比量刑建议少5个月。

案件详情

张X被指控涉嫌强*罪一案

广**深圳市龙*区人民法*(2022)0307刑初2046判决书

一、案情简*

深圳市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911日,被害人陈XX*互联网与被告人张XX*。914日双**龙*区坂田*道MaxCity相*见面,见面后***起吃饭。91416时*,吃完饭后***龙*区坂田*道某酒店开房*记入住8220房。在房*内,被告人张X躺在床上称很热并将裤子脱掉,称要抱着被害人陈XX睡觉,被害人陈XX称来了血经,被告人张X把被害人陈XX拉到床上压住,把被害人陈XX的上衣和*衣脱掉,摸被害人的胸部和*着内裤用下体蹭被害人陈XX的阴*,准备脱掉被害人陈XX裤子时,被害人陈XX反抗,用手拉住裤子,双**持一会,被告人张X便让被害人陈XX口交,被害人陈XX拒绝,称要离开,陈XX趁被告人张X在洗手间时*开,被告人张X从*手间出来拉住被害人陈XX不让离开,僵持一会,被告人张X放开被害人陈XX离开8220房。

公*机关*为,被告人张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应*以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告人张X系强*未遂,投案自首,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机关*深龙*量建〔20221849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有*徒刑一年*个月。

二、办案经*

案件在侦查*段**查*诉阶段**有*托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诉阶段*经*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量刑建议是有*徒刑一年*个月,不同意适用缓刑。案件到法*后,当事人又找到本律师*署委托合同,请求为其辩护。律师*卷后*为本案有*定的辩护空*。

一是被告人不构成**罪

1、没有*背妇女的意志。

被告人与被害人系网友,结合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聊天记录可知,二人在聊天过程*已经*现出交往倾向,从*加微信到聊天,从*天到约见,从*见到开房,被告人始终**试探着提议,在得到被害人的同意以后*进行。被害人在初次与被告人约见时*同意到酒店开房,且被害人陈*中“我这个时*知道他的意思是想和*发生性关*”,证明*害人对性行为的发生存在心理预期。故被告人主观上认为被害人同意到酒店开房*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的,所以才实施*后*的行为。被告人想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这一过程*双**言行较为平*,没有*生激烈的语言争执或者肢体冲突,被告人的行为在酒精作用下相*粗鲁、强*,但仍然可以评价为平**段,远未达到强*罪暴*压制反抗的程*。故被告人并没有*背妇女意志。

2、没有*施**罪的故意

被告人主观上是想通*平**手段*求被害人同意,进而发生性关*,并非欲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首先被告人通*一步**探在主观上以为被害人同意与其发生性关*。所以在被害人出现轻微反抗以后*有*即停止而是以为女孩矜持、不好意思出现了僵持。其次,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也能*其主观相**:提出要求并实施*衣服的举动,在整个过程*没有*施**的强*手段,在被害人提出自己来月经*后*放弃了发生性关*的想法。

二是即使被告人构成**罪,应*于*止而不是未遂,应*除处罚或减轻处罚

在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发生性关*过程*,因被害人说其处于*理期,被告张X遂停止继续发生性关*的行为,属于*止,依法**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

  三、 案件结果

       综合全*的事实、证据,公*人的公*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背妇女意志,强*与其发生性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罪。公*机关*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罪名成*。

关**告人张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背被害人意愿,强*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该事实除有*害人的陈*外,被告人张亦承认在过程*被害人是有**反抗的,此已充*表明*害人是不想与被告人张发生性关*,且当时*害人正处于*理期,加之被告人与被害人刚认识,并无发生性关*的感情基础。辩护人以被害人愿意赴约、有*性生活、自愿去酒店为由,就认为被害人对发生性关*存在心理预期,是自愿的,实属牵强。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在被告人张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过程*,因被害人说其处于*理期,被告张遂停止继续发生性关*的行为,属于*止,依法**减轻处罚,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构成*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虽是犯罪中止,但考虑被告人张已着手并强*脱掉被害人上衣、裤子且强*抚摸被害人等情节,本院量刑时*予以考量。被告人张在明*被害人已报警的情况*,仍在酒店等待民警的到来,归*后*能*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是自首,依法*以从*、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发生的缘由、犯罪手段、犯罪经*、犯罪后*等情节,公*机关*量刑建议偏高,经*议公*机关*重新调整量刑,本院依法*以调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强*罪,判处有*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3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2022-12-15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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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良律师,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高级股权合伙人,知恒全国刑专委秘书长,知恒刑事中心副主任,知恒网络犯罪辩护事务部主任,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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