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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被指控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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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案件到法院后,当事人委托本律师为其辩护。经有效辩护法院将犯罪未遂认定为犯罪中止,刑期比量刑建议少5个月。

案件详情

张X被指控涉嫌强奸罪一案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2)0307刑初2046判决书

一、案情简介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911日,被害人陈XX通过互联网与被告人张X相识。914日双方在龙岗区坂田街道MaxCity相约见面,见面后双方一起吃饭。91416时许,吃完饭后双方到龙岗区坂田街道某酒店开房登记入住8220房。在房间内,被告人张X躺在床上称很热并将裤子脱掉,称要抱着被害人陈XX睡觉,被害人陈XX称来了血经,被告人张X把被害人陈XX拉到床上压住,把被害人陈XX的上衣和内衣脱掉,摸被害人的胸部和隔着内裤用下体蹭被害人陈XX的阴部,准备脱掉被害人陈XX裤子时,被害人陈XX反抗,用手拉住裤子,双方僵持一会,被告人张X便让被害人陈XX口交,被害人陈XX拒绝,称要离开,陈XX趁被告人张X在洗手间时离开,被告人张X从洗手间出来拉住被害人陈XX不让离开,僵持一会,被告人张X放开被害人陈XX离开8220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XX强奸未遂,投案自首,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以深龙检量建〔20221849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办案经过

案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都没有委托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不同意适用缓刑。案件到法院后,当事人又找到本律师签署委托合同,请求为其辩护。律师阅卷后认为本案有一定的辩护空间。

一是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

1、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

被告人与被害人系网友,结合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聊天记录可知,二人在聊天过程中已经体现出交往倾向,从添加微信到聊天,从聊天到约见,从约见到开房,被告人始终都是试探着提议,在得到被害人的同意以后才进行。被害人在初次与被告人约见时就同意到酒店开房,且被害人陈述中“我这个时候知道他的意思是想和我发生性关系”,证明被害人对性行为的发生存在心理预期。故被告人主观上认为被害人同意到酒店开房是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所以才实施了后续的行为。被告人想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这一过程中双方的言行较为平和,没有发生激烈的语言争执或者肢体冲突,被告人的行为在酒精作用下相对粗鲁、强硬,但仍然可以评价为平和手段,远未达到强奸罪暴力压制反抗的程度。故被告人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

2、没有实施强奸罪的故意

被告人主观上是想通过平和的手段征求被害人同意,进而发生性关系,并非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首先被告人通过一步步试探在主观上以为被害人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所以在被害人出现轻微反抗以后没有立即停止而是以为女孩矜持、不好意思出现了僵持。其次,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也能与其主观相印证:提出要求并实施脱衣服的举动,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实施暴力的强制手段,在被害人提出自己来月经以后就放弃了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二是即使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应属于中止而不是未遂,应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

在被告人张X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因被害人说其处于生理期,被告张X遂停止继续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中止,依法应当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

  三、 案件结果

       综合全案的事实、证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张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背被害人意愿,强行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该事实除有被害人的陈述外,被告人张亦承认在过程中被害人是有明显反抗的,此已充分表明被害人是不想与被告人张发生性关系,且当时被害人正处于生理期,加之被告人与被害人刚认识,并无发生性关系的感情基础。辩护人以被害人愿意赴约、有过性生活、自愿去酒店为由,就认为被害人对发生性关系存在心理预期,是自愿的,实属牵强。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在被告人张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因被害人说其处于生理期,被告张遂停止继续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构成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虽是犯罪中止,但考虑被告人张已着手并强行脱掉被害人上衣、裤子且强行抚摸被害人等情节,本院量刑时会予以考量。被告人张在明知被害人已报警的情况下,仍在酒店等待民警的到来,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发生的缘由、犯罪手段、犯罪经过、犯罪后果等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高,经建议公诉机关未重新调整量刑,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3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2022-12-15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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