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湘0581民初835号
基本信息:原告武冈市某混凝土公司
被告隆回某XX公司
被告钱X,男,1965年1月出生,隆回县人,系上述XX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易X,男,1962年8月出生,隆回县人,系上述XX公司股东
被告曾X,男,1955年3月出生,隆回县人,系上述XX公司股东
原告与被告XX公司于2021年9月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被告XX公司开发某地住宅小区时购买原告混凝土,并约定好单价和验收方式,每月5日进行对账结算,凭增值税发票由被告XX公司付款。工程建设期间,原告按约将混凝土运送至被告建设工地,后续因各种原因该小区最终停工一直未开工。2023年4月5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余欠二百万元货款,被告出具欠条,加盖公司印章,同时钱X和易X均在欠款人处签名,钱X未经曾X同意,代曾X在欠款人处签字。
办案过程:
2025年2月24日,原告起诉,要求公司和上述三股东承担还款责任,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被告曾X16万元存款。被告曾X因此找律师代理诉讼。律师认为,公司债务只能由公司承担,股东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案没有特定条件存在,股东钱X和易X在欠条上签字,那是钱X和易X自愿加入公司债务,视为债务加入人,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股东曾X未在欠条上签字,事后又未对钱X代签行为追认,故钱X代签名的行为,对被告曾X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被告曾X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办案结果:
2025年7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20天内支付原告货款二百万元整,被告钱X和易X对以上债务本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 刘洪森
二0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恩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