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4)京仲案字第04978号详细内容整理
一、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赵XX(投资人)
被申请人:XX公司(基金管理人)
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独任仲裁员:陈XX)
案涉基金:北京万鼎广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裁决日期:2024年10月28日
二、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
投资事实:
申请人自2014年起在被申请人处投资理财,后因被申请人无法兑付,双方于2019年12月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申请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40万元,基金存续期24个月,预期年化收益8%。
申请人仅收到8,000元返利,后续未获任何兑付。
被申请人违规行为:
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违反私募基金监管规定);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资(申请人投资额40万元,低于100万元门槛);
未进行基金备案(未在中基协登记);
未履行管理人职责(未实际投资,基金失控)。
被申请人现状:
2022年被中基协取消会员资格并撤销管理人登记;
2024年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大量终本案件(执行标的1,182.53万元),无可供清算财产。
三、仲裁请求及裁决结果
| 申请人请求 | 仲裁庭裁决 |
|---|---|
| 1. 赔偿本金40万元 | 支持,被申请人应全额赔偿40万元 |
| 2. 按3.85%利率赔偿利息(暂计67,127元) | 部分支持: - 利息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扣除已支付的8,000元,暂计至2024年4月18日为57,242.18元; - 后续利息按LPR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日 |
| 3. 支付律师费1万元 | 支持 |
| 4. 承担仲裁费24,268.06元 | 支持,由被申请人全额承担 |
四、仲裁庭核心认定
合同有效性:案涉《合伙协议》有效,被申请人严重违约。
损失因果关系:被申请人违规操作直接导致申请人投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利息调整依据:避免重复计算(已付8,000元视为利息抵扣),按LPR标准更公平。
五、裁决执行
被申请人应于裁决书送达后10日内履行支付义务;
逾期则按《民事诉讼法》第264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