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普兰店区人民法*刑事判决书
公*机关*连*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X,男,xx,汉族,初中文 化,无业,捕前住大连*普兰店区xx。曾*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判处拘役五个 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9日被大连 市公**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1月22日被大 连*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院决定,于2025年2 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普兰店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XX,北京市XX律师。
大连*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刑诉〔2024〕261号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xx犯帮助 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7月24日向*院提起公*,建 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制度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成 合议庭,向*告人邹X告知了依法*有*诉讼权***罪认罚 可能*致的法*后*,适用普通**,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大 连*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XX出庭支*公*,被告 人邹X及其辩护人吴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因被告人邹X
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对其中止审理,2025年3月1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
公*机关*控:
1.2022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邹X伙同被告人于xx,将于X联通*话卡三张**邮寄的方*卖给他 人,获利*民币1500元。
2.2022年10月7日左*,被告人xx的带领下,前往北京办理共计11张*话卡,其中,被告 人xx办理张、被告人林X办理张、被告人于xx办理张; 后xx将11张*话卡通*邮寄的方*卖给他人,获利9900元。
3.2022年10月3日至11月2日期间,由被告人邹X提 供资金*买设备、租日租房,被告人刘X负责联系人员办理宽 带共计*五条,xx,以帮助他人实施*骗 活动牟*,获利*计*民币50000 元。
案发后,被告人邹X被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xx系被抓获到案,被告人xx系被现场传唤到案, 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公*机关*庭宣*、出示了相**证、证
人证言、同案犯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解*证据。
公*机关*为,被告人邹XX*他人利*信息网络实施*
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结算的帮助,情节严*,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以帮 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X与xx等人系共同犯罪,邹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 要作用,系主犯,其具有*罪前科,到案后*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罪认罚,故建议对邹X判处有*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邹X对公*机关*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 异议,并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制度进行审理。其辩护人提 出,邹X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且能 退缴违法*得,建议对其从*处罚。
经*理查*,2022年9月末,被告人邹X与同案犯王X (已判决)为谋取非法**,共谋向**信息网:络实施*罪的上 游*罪分子提供手机卡、宽带账号、互联网接入等帮助。2022 年10月1日前后,邹X、王X伙同同案犯于X前往北京, 由于X办理三张*通*话卡,王X将该三张*话卡以1500元 的价格出售给上游*罪分子。三人返回至太连*普兰店区后,经 邹X与王X商*,由邹X提供资金,由王X购买设备、承租 房*,由于X等人办理宽带账号,王X按照上游*罪分子的指 示,通*笔记本连*无线网,安*远程*制软件、设备,为上游 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期间,为谋取更多非法**,王X于 2022年10月10日前后*领同案犯刘X、林X、于X等 办卡人员再次前往北京,共计*理了11张*话卡,后*X将该 11张*话卡以9900元*价格出售给上游*罪分子。刘X、林XX、于X回到大连*安*,由刘X负责联系人员办理宽带并安*在王X提前租好的 位于*兰店区xx房*内,由林X负责房*的管*,由于X负责房*内 设备连*,由于X办理宽带,帮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活动,获 利50000元。
综上,被告人邹X与同案犯王X伙同于X、刘X、林XX、于X通*向*游*罪分子提供手机卡、宽带账号、互联
网接入等帮助行为共计*利61400元。其中,邹X分得31500 元、刘X分得18010元、于X分得1500元、林X分得2050 元 。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邹XX***关*话通*到案并 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被公** 关*获归*。本案审理期间,邹X主动退缴违法*得30000元。 同案犯王X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追缴违法*得 73000元,其中包*实施*涉犯罪事实获利*61400元;扣押在 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卡十三张、猫盒四台、电子网关*台、笔记本 电脑一台已被判决没收,由大连*公**普兰店分局负责处理, 上述判决已发生法*效力。
上述事实,有**审质证、确认的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 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件来源、归*经*、受案登记表、立案 决定书、微信交易**、支*宝交易**、通*记录、公**关 情况*明、身份证明、前科查*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 决书、政治面貌及工作单*查*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人xx某的供述和*解、 搜查*录、现场勘验检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XX*他人利*信息网络实施*罪, 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通*传输等技术支*,情节严*, 侵犯了国**正常*息网络环境的管*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助 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机关*控被告人邹X犯帮助信息网 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指控罪名成*。邹 爱*与同案犯王X、林X、于X、刘X、于XX共同犯 罪。邹X具有*罪前科,酌定从*处罚;邹X到案后*实供 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处罚;邹X主动退缴部分违 法*得,酌定从*处罚。公*机关*邹X的量刑建议适当,本 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邹X从*处罚的合理辩护意见, 有*实和**依据,本院亦予采纳。邹X违法*得的财物,应 当予以追缴。综上,根据被告人邹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 及对于*会的危*程*,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八 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 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最高*民法*、最高*民检察院关**理非法** 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题 的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徒 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一万*千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 一 日折抵刑期 一 日,即自2025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9 月19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邹X退缴在案的违法*得人民币三万**以没 收,上缴国*;继续追缴被告人邹X剩余*法*得人民币一千 五百元*以没收,上缴国*。(上述款项**在同案犯王X被追 缴违法*得七万*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
院或者直接向*宁*大连*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