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刑不诉〔2024〕62号
被不起诉人明*,男,xx,汉族,大专文*,无职业,户籍*在地及住址辽宁*大xx。曾*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被甘**区人民法*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缓刑一年*个月。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关*件罪,于2023年8月8日被大连*公**经*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案由大连*公**经*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以被不起诉人明*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关*件罪,于2023年11月3日向*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托辩护人和*罪认罚可能*致的法*后*,依法*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关*充*查*次。
经*法*查**:杨XX带领被不起诉人明*、xx等人受雇于xx做买卖建筑资质的介绍和*广*作。2021年9月,经**介绍,张XX以23万**民币的价格,从xx家*购买到辽宁XX工程**有*公*(原名“辽宁XX工程**有*公*”)的包*“消防设施*程*业承包*级”在内的6项*筑资质,明*提成1万**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明:前科查*证明、辨认笔录、任*情况、交易**、股权*让协议、报案材料、聊天记录截图、企业资质证书、企业信息、撤销企业资质行政许*的告知函、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明;
2.证人xx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明*、xx的供述和*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合法,内容*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明*买卖国**关*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构成*卖国**关*件罪。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内向*院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