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溪律师代理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2023)吉刑终101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XX(二审法院);原审法院为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X(王溪律师代理)
辩护人:王溪,吉林XX律师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二、办案经过
原审法院认定,廖X伙同同案犯王X于某时间段内,实施两起贩卖、运输毒品行为,涉案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 XX 克:第一起:在云南省某地区,以贩卖为目的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 XX 克,运输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贩卖;第二起:再次在上述地区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廖X指使王X驾车将毒品运往云南省另一地区,途中被侦查机关拦截,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 XX 克。此外,廖X有犯罪前科:曾因犯抢夺罪两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久再次涉案,本次犯罪系累犯。
廖X上诉主张:廖X对原审判决不服,提出三点上诉理由:否认实施第一起犯罪;主张第二起犯罪中,未指使王X运输毒品,仅参与转钱;声称被刑讯逼供,涉案供述非自愿。
三、案件结果
原审判决认定,廖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结合其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系累犯” 等情节,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经吉林省高XX经审理后,针对廖X案件作出关键裁判:认为廖X等案件事实与本案其他被告人无关联,且原审法院未依法报请指定管辖,缺少管辖依据,撤销原审法院对廖X的定罪量刑判决,将廖X等发回吉林省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管辖问题,案件需重新审理以进一步核查事实与证据。
辩护人意见采纳情况:二审法院认可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存在 “管辖程序瑕疵” 及 “部分事实证据需进一步核查” 的问题,最终作出 “发回重审” 的裁定,为廖X案件争取了重新审查事实、优化量刑的程序空间,体现了对辩护意见中 “程序合法性” 与 “证据充分性” 主张的重视。
审判长:孙XX
时间:2023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