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溪律师代理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案情及判决内容整理
一、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2023)吉0193刑初229号
审理法院: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
被告人:崔X(王溪律师代理)
辩护人:王溪,吉林XX律师
公诉机关: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办案经过
(一)案件背景与整体犯罪链条
某时间段内,被害人因被诱导进入虚假 APP 平台炒股,遭遇电信网络诈骗,造成巨额财产损失。涉案人员 L 某(在逃,境外活动)为转移犯罪所得,指使同案被告人朱X回国后寻找买卖 U 币(USTD 泰达币)人员及办理银行卡,通过 “转账 - 取现 - 购买 U 币 - 转移至数字钱包” 的流程,将涉案资金转化为数字货币转移,各参与人员从中赚取差价或辛苦费。韩X告知崔XX买卖电子货币挣差价” 的活,需找他人办理银行卡,每次转入固定金额后取现上交,可获得辛苦费。崔X明知 “电子货币交易”“大量办卡取现” 的模式符合电信诈骗 “跑分” 特征,且利润异常,主观上知晓涉案资金可能为违法犯罪所得,但因个人需求仍同意参与。崔X在犯罪链条中处于中间环节,未直接办理银行卡或执行取现,主要负责 “衔接韩X与赵X、刘X” 的信息传递和资金转交。期间,涉案人员累计取现金额达数百万元,其中部分资金经核查确认系上述被害人被诈骗的钱款。崔X从中获利人民币数千元。
崔X到案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参与过程,包括与韩X、赵X的联系细节、资金交接流程及获利情况。
三、案件结果
(一)法院审理认定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崔X明知系上游犯罪所得,仍协助联系人员办理银行卡、传递取现信息、转交涉案现金,为犯罪所得的转移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同时,法院采纳了王溪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崔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衔接、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崔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坦白和认罪认罚从宽条件,依法可从轻处罚;崔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酌情考量。
(二)对崔X的判决结果
定罪:被告人崔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缴纳: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法院缴纳。
违法所得处理:崔X非法获利人民币数千元,依法收缴,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