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
案号:(2024)吉0104刑初159号
审理法院: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现羁押于长春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吉林XX律师
2. 审理程序
一审,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二、办案经过
(一)案件基础事实
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按照要求将自己名下某银行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从中获利人民币数万元。经查,该银行卡单向转入流水人民币数百万元,现已核实三起涉嫌电信诈骗犯罪,涉案金额人民币十余万元。其中,某被害人在长春市朝阳区某小区内遭遇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数十万元,该被害人被骗款项中的一笔资金曾转入被告人涉案银行卡内。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判阶段已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二)认定事实的证据
本案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被法院采纳,具体包括:
书证: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无自首、立功情节)、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证实被告人犯罪时系成年人)、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涉案金额及流水情况)、受案及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
证人证言:多名电信诈骗被害人的证言,详细陈述了各自被诈骗的经过、转账金额及向被告人涉案银行卡转账的具体情况;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其出借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违法活动、获取非法利益的全过程,包括银行卡办理、交付、获利方式及金额等细节,并表示认罪悔罪。
三、案件结果
(一)法院认为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同时,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二)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辩护人王X提出的辩护意见中,“被告人主观无恶意,有主动注销银行卡制止犯罪结果扩大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系初犯、案发前无刑事犯罪记录”“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积极上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悔罪态度真诚” 等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三)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四)审判人员与裁判日期
审判人员:田XX
裁判日期:2024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