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判决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杜颖律师 当前活跃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3235
    服务人数
  • 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另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

案件详情

李XX与XX某某项目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XX省宁乡XX人民法院(原XX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24)湘0182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24.07.19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李XX,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省宁乡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X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XXX。

被告:XX某某项目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省长沙市宁乡XX。

法定代表人:陈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XX泓锐(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左XX,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省宁乡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X金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诉被告XX某某项目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4年3月22日,被告某某公司申请追加左XX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24年5月1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夏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第三人左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人民币50000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2742.57元(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开庭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年利率3.65%计算利息暂计至2024年3月25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24日,原、被告签订别墅房建主体施工劳务班组责任合同(合同编号:XXX),约定被告将某某村左某别墅主体劳务施工工程交由原告班组负责现场施工,约定总工程款金额为人民币210000元。原告已于2022年10月1日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但被告截止到起诉之日为止共支付了原告人民币45000元,业主左总通过微信支付原告115000元,剩余50000元尚未支付。原告多次以微信、电话等形式通知被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拒不不支付。遂酿成诉讼。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第11页付款及结算约定第六条第6项“若乙方完成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业主不予验收,甲方有权暂扣进度结算款,待乙方整改完毕,且验收合格后扣除相关费用再行支付”,目前来说诉争标的所涉及第三人,以原告方完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毕,抗辩支付我方诉争工程的工程尾款,因此原告的诉求未达到支付的条件,被告抗辩支付。

第三人左XX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自建房两层以上需要有资质的施工,被告将与第三人之间的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原告,应属合同无效。结合本案第三人已向原告支付11.5万元,向被告支付19万元。已远超出案涉项目所应有的工程款项,被告应当足额支付原告款项,多余款项应当退回给第三人。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4月27日,被告某某公司与第三人左XX签订《劳务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某某公司承包第三人左XX位于××乡××村金钱组砖混结构别墅(别墅为砖混结构,共4层,第一层面积为211㎡,第二层面积为211㎡,第三层面积为148㎡,第四层面积为80㎡)建设的劳务清包施工工程。2022年5月24日,某某公司与原告李XX签订《主体施工劳务班组责任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某某村左某私人别墅房建主体工程,地点位于××乡××村。承包范围为本工程施工的全部砌筑工程以及抹灰,本工程主体施工的梁、板、柱及现浇楼梯全部模板工程以及内外脚架施工,本工程主体施工的梁、板、柱及现浇楼梯及挑檐等全部钢筋施工,本工程主体施工的梁、板、柱及现浇楼梯及挑檐等全部混凝土施工,本工程主体施工的屋面施工,本工程施工的外装饰铺贴施工,本工程施工的定位放线、门窗洞口过梁的现场捣制及安装、施工接缝的处理、施工洞口的收口处理等。工程的施工工期为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8月25日,总工期为90日历天。本工程全费用固定总价210000元以劳务清包形式委托给乙方具体施工。工程进度款由甲方每月月底安排专人根据乙方当月施工进度核算产值。甲方于下个月10号前向乙方支付上个月产值的75%的工程款。工程结算款需待本工程全部竣工且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办理结算手续,15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工程总造价的20%。甲方预留总结算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工程质保届满1年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乙方在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提前3天将竣工验收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协同业主及时组织验收,并在验收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照意见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关整改的费用,并在整改后及时提交再次验收的申请。如乙方不配合整改,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插入施工,乙方负责支付一切费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于2022年5月26日正式进入施工现场。被告于2022年6月2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元,于2022年7月9日向原告支付20000元工程款,于2022年7月13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00元,。被告某某公司在庭审中称,第三人向其支付了案涉款项180000元,其向原告转付案涉工程款项46000元。因为被告某某公司没有按照进度付款,在多次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陈X电话沟通无果后,原告于2022年的中秋节前停工了一个月。第三人左XX要求原告继续施工,并向原告李XX支付工程款115000元。2022年10月份,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原告通知第三人及被告某某公司。第三人提出了相关问题,原告进行了相关整改。第三人于2022年10月份收房后就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并于2022年农历年底就住进了案涉房屋。

另查明,案涉房屋主要材料(钢筋、水泥等)由第三人提供,被告提供外墙墙砖、防水材料等。

上述事实,有原告李XX提交的《主体施工劳务班组责任合同》、原告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向原告的微信转账记录、工程现场照片、业主支付记录,被告提交的《劳务专业承包合同》等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虽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而《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明确“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因此,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以下住宅。本案中,讼争房屋有四层,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参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本案的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之规定,由于李XX个人不具有工程施工资质,因此某某公司与李XX之间的《主体施工劳务班组责任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虽然上述《主体施工劳务班组责任合同》无效,但是房屋的施工已经完成,且业主(第三人)已经验收收房并装修入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原告可以要求参照《主体施工劳务班组责任合同》中约定劳务清包固定总价210000。考虑到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000元以及发包方(第三人)已经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款项115000元,因此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款项50000元。

关于利息问题。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并交付使用,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项。但是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款项50000元未付,故被告某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相关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并未对逾期付款利息签订有协议。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息。至于利息起算日,由于案涉工程在2022年10月份交付给业主(第三人),且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具体是某一天交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酌定从2022年11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经核算,计算至2023年10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1581.25元。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请,由于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某某项目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工程款50000元;

二、被告XX某某项目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逾期付款利息1581.25元(计算至2023年11月1日)及后段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LPR)向原告李XX支付自2023年11月2日至款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原告李XX负担1289元,被告XX某某项目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19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杜颖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杜颖律师
5.0分服务:3235人执业:4年
杜颖律师
14301202****1718 执业认证
  •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湖南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国际广场C区2号栋17楼
杜颖 律师 执业理念:以全球视野赋能本土实践,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专业资质与职务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 138 7499 621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