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湘1302民初5734号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女,1997年7月出生,湘乡市人
被告谢某,男,1993年9月出生,娄底市人
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初打工时相识,2017年4月开始交往,2017年5月20日开始同居生活,2018年5月登记结婚,2018年9月生育大女孩,2020年7月生育一个发育畸形的小孩。因男方沉迷游戏,没有家庭责任感,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22年9月开始分居生活,2023年1月和2023年3月,先后两次协商离婚,但冷静期过后,男方没有去领取离婚证。因此女方失望,此后另找他人共同生活,并生育小孩,2023年11月原告起诉离婚,2024年3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办案过程:2025年6月,因双方一直没有和好,继续分居生活,且离婚前正好遇上拆迁安置,原告的人头费有十八万,原告再次委托律师起诉离婚。考虑到第二个小孩的特殊情况,原告决定作出让步,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以折抵孩子治疗费用和对男方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及2022年9月女方应当负担的孩子抚养费,第二个孩子由原告抚养,大女儿由被告抚养,双方各自负担孩子抚养费,离婚时互不找钱给对方。
办案结果: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大女孩由被告男方抚养,小女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双方各自承担,小女孩后续五千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三,女方应得的拆迁安置补偿费18万元用以折抵小孩3年的抚养费和3年的手术费、医疗费加上女方给与男方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其他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
审判员 王
二0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