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阎XX危险驾驶罪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江苏高瞻律师事...律师
为刑事案件被告人争取最低刑罚。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阎XX,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2021年8月2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XX,江苏XX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21)20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阎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XX出庭,指控:2021年8月23日晚上,被告人阎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从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XX驶出上道路行驶,途径G25长深高速、南庄兜收费XX、上塘高XX、中河高架。2021年8月24日2时11分,当其驾车沿中XX由北向南行驶至中河中XX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阎XX呼吸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0.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阎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阎XX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阎XX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阎XX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阎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阎XX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阎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21-11-16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