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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盗窃一审刑事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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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告减少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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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汉族,大专文化,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户籍地南京市玄武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郑XX,江苏XX律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XX检诉刑诉[2021]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迟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郑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王XX在担任南京xx国际酒店弱电工期间,私自从酒店监控室取得该酒店后楼710房间钥匙,趁无人之机,从房间内盗窃贵州茅台酒共148瓶,向张X出售得款共计人民币357470元及黄金叶香烟1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8月1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贵州茅台酒2瓶,向张X出售得款人民币5,100元。

二、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贵州茅台酒2瓶,向张X出售得款人民币5,300元。

三、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贵州茅台酒4瓶,向张X出售得款人民币10,600元。

四、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贵州茅台酒4瓶,向张X出售得款人民币10,600元。

五、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贵州茅台酒4瓶,向张X出售得款人民币10,600元。

六、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贵州茅台酒4瓶,向张X出售得款人民币10,400元。

七、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贵州茅台酒4瓶,向张X出售得款人民币10,700元。

八、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贵州茅台酒4瓶,向张X出售得款人民币10,600元。

九、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贵州茅台酒6瓶,向张X出售得款人民币15,900元。

十、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贵州茅台酒8瓶,向张X出售得款人民币21,000元。

十一、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贵州茅台酒10瓶,向张X出售得款人民币26,400元。

十二、2020年9月8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贵州茅台酒12瓶,向张X出售得款人民币31,950元。

十三、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贵州茅台酒6瓶,向张X出售得款人民币15,000元。

十四、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贵州茅台酒10瓶,向张X出售得款人民币26,400元。

十五、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贵州茅台酒20瓶,向张X出售得款人民币49,400元。

十六、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贵州茅台酒16瓶,向张X出售得款人民币37,200元。

十七、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贵州茅台酒26瓶,向张X出售得款人民币60,320元及黄金叶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500元)。

十八、2020年11月7日,被告人王XX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贵州茅台酒6瓶,向施xx出售,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王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贵州茅台酒6瓶。被告人王XX的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2021年3月6日,被告人王XX的家属向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专用账户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7,9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鲁X的陈述、证人张X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茅台酒库存台账、微信转账记录、礼品详细信息、产品辨认鉴定表、物证照片、监控视频、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6年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xx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7,970元、扣押在案的贵州茅台酒6瓶,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21-05-12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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