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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欠条,三万劳务费,包工头久拖不给。朱律师介入后,并未直接起诉激化矛盾,而是精准运用“调解+司法确认”组合策略,将一纸协议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为当事人高效收回欠款的同时,附加上违约金“紧箍咒”。专业律师的价值,在于用最优解将权益“白纸黑字”变为“真金白银”。

案件详情

包工头劳务费认欠不给调解书

(2025)0211民特()xxx

申请人:赵X,男,xx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xx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周X,男,xx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汉族,户籍地xxxxxxxxxxxxxxx

办案经过:

20248月,被告雇佣原告为浙B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作驾驶员工作。2025323日,原被告对账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3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赵xx202410月、11月、12月工资30000元于410日付清。到期后,原告一直催讨至今,被告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案件结果:

申请人赵xx与申请人周xx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5612日经宁波市镇海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周xx支付申请人赵x劳务费30000元,此款分期付,自20256月起至9月,每月月底前支付7500元;

二、申请人周xx有任何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剩余款项提前到期,且申请人周xx需另外支付未履行部分15%的违约金,申请人赵xx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和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人赵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双方今后就此纠纷一切无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赵xx与申请人周xx2025612日经宁波市镇海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xxx

2025612

书记员:xxx


  • 2025-06-12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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