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劳务费认欠不给调解书
(2025)浙0211民特(调)xxx号
申请人:赵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xx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周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汉族,户籍地xxxxxxxxxxxxxxx。
办案经过:
2024年8月,被告雇佣原告为浙B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作驾驶员工作。2025年3月23日,原被告对账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3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赵xx2024年10月、11月、12月工资30000元于4月10日付清。到期后,原告一直催讨至今,被告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案件结果:
申请人赵xx与申请人周xx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5年6月12日经宁波市镇海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周xx支付申请人赵x劳务费30000元,此款分期付,自2025年6月起至9月,每月月底前支付7500元;
二、申请人周xx有任何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剩余款项提前到期,且申请人周xx需另外支付未履行部分15%的违约金,申请人赵xx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和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人赵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双方今后就此纠纷一切无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赵xx与申请人周xx2025年6月12日经宁波市镇海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xxx
2025年6月12日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