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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开红律师
本案为买吗合同纠纷,二被告系合伙关系,由于在作结算时被告一在欠条上以欠款人名义进行签字,导致法院认定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详情

云 南 省 曲 靖 市 麒 麟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云 0302 民初 2290 号

原告:李XX,男,汉族,1978 年 3 月 9 日生,住云*省曲

靖市麒麟区越*镇黄*堡村委会黄*堡村 76 号,公*身份号码:

XXX。

被告:李XX,男,汉族,1949 年 4 月 19 日生,住云*省

曲靖市麒麟区云*省陆**矿生活区附 3 号,公*身份号码:

XXX。

委托代理人:李XX,云*XX律师,特别

授权*理。

被告:郑XX,男,汉族,1970 年 2 月 16 日生,住云*省

曲靖市麒麟区东**法*村委会龙**迹村 101 号,公*身份号

码:XXX。(现在湖南省娄*监狱服刑)

被告李XX与被告郑XX因合伙经*需要,于 2011 年*

2012 年 2 月期间多次向*告李XX购买原煤,双**签订书面的

买卖合同。2012 年 2 月 8 日,双**购煤款项*相***进行结

算:“总合计 XXX.00 元+利* 100000 元=XXX.00 元-已

付 XXX 元=296862.00 元。到 2012 年 2 月 8 日和*祥结算欠

志X 296862.00 元。大写<贰拾玖万**捌佰陆*贰元*>。欠款

人:李XX、郑XX。此据。双**字生效。注:李XX与他妈

的 20 万*关。2012 年 2 月 8 日于**堡。此单*和*XX的煤

款的账目,与志X妈的欠 200000 元*关。欠款人:李XX。”

现原告向*院提起诉讼

依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

民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民共和

国*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

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李XX、郑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

付原告李XX煤款及利* 296862 元;

二、驳回原告李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 5984 元,由原告李XX负担 295 元,由被告李

光荣、郑XX负担 5689 元。保全* 2081 元,由原告李XX负担

103 元,由被告李XX、郑XX负担 1978 元。


  • 2025-08-08
  •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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