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综合类型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开红律师
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激励排除不合理诉讼请求,最终同意调解结案,有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22936.26 元,减少赔偿损失三万余元。

案件详情

云 南 省 曲 靖 市 麒 麟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5)云 0302 民初 5552 号

原告:李XX,男,汉族,2010 年 8 月 26 日生,公*身份号码:

XXX,学生,住曲靖市麒麟区潇湘街道潇湘村委会大碌

碑村 133 号附 1 号。

法*代理人:李XX,男,汉族,1981 年 10 月 20 日生,曲靖市麒

麟区人,公*身份号码:XXX,个体工商*,住曲靖

市麒麟区潇湘街道潇湘村委会大石*碑村 133 号附 1 号,系原告李*

斌的父亲。

被告:刘XX,女,汉族,1990 年 6 月 3 日生,公*身份号码:

XXX,户口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盘州市鸡场坪乡坪

子村六组,现住曲靖市麒麟区益**道水*社区金*九俊二期 106 栋

2401 号。

被告:重庆XX**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0105MA5UA5NY6A;地址:重庆市XX山

水*都 101 号 1-3。

法*代表人:吴XX,经*。

被告:中国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0000K360XXXX3638H;地址:重庆市XX江*区

金*大道 68 号新科国* 4 栋第 22 层。

负责人:谭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云*XX律师,特别

授权*理。

本案审理过程*,经*院主持调解,双**事人自愿达成*下协

议:

一、由被告中国*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庆市两江*区营业

部赔偿原告李XX医疗费 27790.59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800 元、护

理费 3040 元、营养* 400 元、交通* 735.5 元*计 32766.09 元* 70%

即 22936.26 元,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前履行。

二、由被告刘XX赔偿原告李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

理费、营养*、交通*、病历复印*、住院期间物品费、住宿**计

7553.22 元,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前履行。

三、原告李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34 元,减半收取 117 元,由原告李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议,自双**调解*议上签名或捺

印**具有**效力


  • 2025-05-19
  •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