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
原告:XXX(经营者:吴XX)
被告:
A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B)
B(自然人,A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担保人)
争议背景
合同关系:2021年至2023年期间,原告为被告XX公司的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欠款事实:截至起诉时,A运输有限公司拖欠修理费共计118,952元。
担保承诺:2024年3月16日,A运输有限公司与B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款条》,确认欠款金额,并承诺:债权人追偿的全部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由欠款人承担;B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注明“B担保”。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支付修理费X元及利息(自2024年3月16日起按LPR计算);
2、支付律师费X元、保全担保费X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法院审理要点
证据认定:
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欠款条》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修理合同关系,且A运输有限公司确认欠款事实。
B作为担保人在《欠款条》上签字,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依法推定为一般保证。
争议焦点:
1、A运输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修理费及利息?
2、B的担保责任如何认定?
3、律师费、保全担保费是否应由两被告承担?
法院认定:
合同责任:A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修理费构成违约,应支付欠款X元及利息(自《欠款条》出具次日即2024年3月17日起算)。
费用承担:根据《欠款条》约定,律师费X元、保全担保费X元应由A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保证责任:B作为一般保证人,仅在A运输有限公司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有权向A运输有限公司追偿。
判决结果
1、被告A运输有限公司须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修理费X元及利息(按LPR自2024年3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律师费X元、保全担保费X元。
2、被告B对A运输有限公司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有权追偿。
3、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超出担保范围的请求)。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X元由被告A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09条(合同履行)、第577条(违约责任)、第583条(损失赔偿)、第686条(保证方式)、第691条(保证责任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举证责任)、第147条(缺席审判)。
案例评析
本案为典型的修理合同纠纷,涉及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及费用承担问题:
证据效力:微信记录与书面《欠款条》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欠款事实,体现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可度。
担保责任区分:明确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法律后果,保障保证人权益。
费用承担依据:合同约定对维权费用的覆盖强化了守约方权益保护,但需以明确约定为前提。
缺席审判效力: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体现程序公正。
本案对商事主体规范合同履行、合理设定担保责任具有警示意义,同时明确了修理合同纠纷中费用索赔的裁判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