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黔 8601 民初 899 号
原告:贵州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XXX区XXXX楼办公部分XX单元XXX 层 XX号。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贵州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贵州XX律师。
被告:贵州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XXX区XXX路XX 号东卡 X楼XXX。法定代表人:X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与被告贵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X 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不能送达被告XX公司,本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 2025 年 X 月 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腾退原告所有的位于XX区XX路 XX8 号负 X层 X号房屋(实际租用面积 250-300 平方米),并将该房屋返还原告;2.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的租金 148800 元及资金暂用费(资金暂用费以148800 元为基数,从 2025 年 X 月XX 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房租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第一项诉请。
事实与理由:2024 年 X月X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XX区XX路XX号负 X层X号房屋、房产证号:00XXXX,实际租用面积共 250-300 平方米左右(以下简称案涉房屋), 房屋租赁期限为2024 年X月 X日起至 2029 年 X月 XX 日,租赁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8000 元。房屋租金每年比上一年年租金递增百分之五,每季度支付一次。合同还明确约定被告需提前七日交纳下季度租金,超过七日未交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一个月内支付当年未付租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两个季度的房租。截止至 2025 年 X 月,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支付拖欠的房租。综上,被告拖欠租金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XX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为原告XXX公司单独所有。2024 年X月 X日,原告XXX公司作为甲方(出租方)与被告XX公司作为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案涉房屋出租给被告XX公司作为商超使用。租赁期自 2024 年 X月 X 日至 2029 年X月X日止。其中,因乙方需要装修,甲方自愿给乙方免除一个月的租金,免租期自 2024 年 X月 X 日起至 2024年 X 月 X日止,免租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租金每月 8000 元。乙方租用该房屋期间的水、电、煤气、电话、宽带上网、物业管理费及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房屋修缮等费用,由乙方负责,不得拖欠、滞纳,否则一切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租赁期内,甲方除因本合同第 7.2 条约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提前 30 日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退还乙方已付而未使用的租金及全部押金,并赔偿乙方装修损失,同时,乙方也有权向甲方主张违约金(违约金系合同约定期限内总租金的百分之五)。除本合同第 7.3 条约定的原因以外,租赁期内,如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通知甲方,对于乙方已付而未使用的租金和已付的押金甲方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系合同约定期限内总租金的百分之五), 并承担终止合同之日起到该年底的租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25 年X 月X 日,原告XXX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XX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和解协议》,主要约定:第一条 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双方权利义务终止。第二条 费用结算。1.欠付租金:经甲乙双方确认,现租赁房屋内保存乙方的部分货物,乙方授权甲方自行处理租赁房屋内的物品,上述物品销售的价款作为对拖欠甲方的房租的补偿,另单独再支付 90000 元(大写:玖万圆整)房租。2.支付义务:乙方应于 2025 年 6 月 15 日前将上述欠付租金 90000.00 元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开户名:贵州XXXX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XXX有限公司XXX支行;账号:XXXX;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上述租金,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起诉金额即 148800 元,支付拖欠租金。3.其他费用:乙方已结清租赁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等所有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逾期责任:若乙方未按期足额支付,则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并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拍卖费等维权费用。第三条 特别承诺。乙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前已结清房屋使用期间的水、电、物业等全部费用;租赁房屋内无任何权属纠纷或第三方留置权的物品。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相关的书证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XXX公司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其承担。原告庭审中撤回第一项诉请,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从其自愿。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依法保护。原告与被告XXX公司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签订了《和解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对租赁事宜达成的一致意见,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在 2025 年X月X日前向原告支付租金 90000.00 元。因被告并未依约履行,原告有权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 148800 元的租金及资金占用费。因《和解协议》对资金占用费支付的起始时间并未进行明确约定,故本院酌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起算资金占用费,且资金占用费以148800 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支付至前述债务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公司支付租金 148800 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 148800 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支付至前述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276 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3276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 3276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开户名称: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开户行:中国XXX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贵 州 省 XXXX 支 行 ; 账 号 :XXXXXXXX)。本院向被告XXXXX科技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产生的公告费 200 元(原告贵州XXXX有限公司已预交)和本院向被告XXX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产生的公告费(以原告XX公司提交的支付凭证为据),均由被告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XXX
法官助理
XX
书 记 员
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