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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索要高额赔偿,帮助当事人大幅度降低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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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告提出的证据进行三性质证,部分证据不予采信,导致部分事项无需进行赔付。搜索相关案例以及司法惯例,精神损害赔偿在本案中也无需赔偿。原告诉求没有得到全额支持,帮助当事人大幅度降低了赔偿金额,达到了当事人的预期效果。

案件详情

被索要高额赔偿,帮助当事人大幅度降低赔偿额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25)川0105民初8469号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

被告:刘XX;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继彬律师。

原告起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2025年3月20日受理,202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主张双方之前是情侣关系,处朋友期间,被告动手打了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4921元,同时要求被告书面在社交媒体上进行公开道歉。

办案过程:

发生该事件的真实原因:原告因感情问题,到被告的租住地查看,多次敲门,被告不愿开门,原告仍一直敲,给周围邻居造成困扰,双方产生争执,于是报警。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草市街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该派出所出具治安调解协议书:双方已自愿协商好,互不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次性处理此事。双方在该协议书签字确认。首先,我认为已经经过了调解,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应该驳回起诉。其次,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并没有真实产生的交通费。原告主张误工费过高,根据原告提交的流水,实际工资仅有11035/月。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也过高,原告没有住院,伤情不严重,出院诊断没有写“加强营养”,无权主张营养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无权主张。本案是健康权纠纷不是名誉权纠纷,不符合赔礼道歉适用的情况。

案件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3279.2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赵x


2025年5月15日


  • 2025-05-15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大额降低了赔偿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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