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2023年11月28日13时许,在准格尔旗沙堵镇内蒙古XX有限责任公司车间内,电焊工张XX在安装宽体车车厢作业期间,在没有取得驾驶宽体车的资质下,违规擅自驾驶宽体车时,车辆右前轮将电焊工王XX碾压至当场死亡。经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鉴定中心鉴定:王XX的死因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腹部、腰部、盆部及双下肢,致骨盆、右大腿整体离断、脱离,盆腔、下肢重要血管断裂、出血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XX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XX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