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不诉[2024〕44号
被不起诉人赵X,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决定,于2023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1月10日向
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3年8月20日至9月26日,被害人苗XX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家中,通过微信小视频认识一个叫李XX的陌生网友,相互联系后,对方说自已有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内部消息,并且让被害人帮对方操作投资。被害人看到能盈利,于是自已注册了账户进行投资,先后投资共计447万元,投资后无法提现,发现被骗,被骗XXX元。经对被害人苗xx被骗资金梳理,查明有涉案资金进入被不起诉人赵X名下银行账户内。2023年9月,被不起诉人赵X通过微信认识了可以帮助办理信用卡的人,在和对方了解办理信用卡的事宜后,对方让被不起诉人赵X提供银行卡刷流水才能办理信用卡,被不起诉人赵X在明知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银行卡、银行卡支付交易密码、手机及手机卡提供给对方提供给犯罪分子用于转账“洗钱”。经核算被不起诉人赵X名下涉案资金流水达XXX元人民币,涉及电信诈骗案件一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X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