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不诉[2024]3号
被不起诉人郝XX,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2年7月31日被呼和*特市公**取保侯*。经*院依法*查**:2013年12月20日,邢XX(另案已判决)通*马X介绍,借用内蒙*XX**有*公**义向*城XX村镇银行申*贷款,并指使温XX(另案已判决)伪造**公**XX经*店签订的标价为1037.4万**购销合同以及资产负债表、利*表等材料用于*理贷款.XX**公*、金XX**公**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被不起诉人郝XX在上述材料上加盖*XX**公***。2014年2月20日,新城XX村镇银行向XX**公**放贷款人民币950万*:郝XX按照邢XX的指令将该笔贷款转入XX经*店账户,XX经*店分三笔向*XX**公**账人民币950万*,金XX**公**该笔贷款用于*还贷款利*、支*差旅费、陆*转账给其他**公**个人。2019年8月23日,因XX**公**能*期偿还贷款,新城XX村镇银行向*城区人民法*提起民事诉讼,新城区人民法*判决XX**公*、郝XX向*城XX村镇银行偿还借款本金*民币950万**利*721.773297万*,XX**公**担连*保证责任。2021年12月15日,因XX**公*、郝XX、XX**公**可供执行的财产,新城区人民法*裁定终*本次执行。案发后,郝XX接到公**关*查*员电话通*后*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郝XX实施*《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在犯罪中居***地位,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民共和
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XX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