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民事判决书
(201X)冀012X民初1255号
原告:赵X,女,1XX7年X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黑河市嫩江*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X,系北京XX(石**)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马XX,男,1XX8年X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赞皇县XXX。
原告赵X与被告马XX同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X、被告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赵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同居**;2、判令女儿马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女儿抚养*2000元/月至18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通*打工认识,于2016年10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领取结婚证,2017年12月16日育有*女,取名马XX。由于***居*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一般,同居***家*琐事发生争吵,现双**矛盾无法*和*经*居。原、被告双**情确已破裂,已无和*之可能,女儿年*尚*,且一直由原告照顾,解*同居**后,由原告抚养*有***儿成*。因原、被告就上述事宜无法*商*致,现依据相***规定,特向*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决如前所请。
被告马XX辩称,我学历低,无一技之长,且有*科,无稳定收入。我父亲系残疾人,有*出血病史,无收入;母亲曾*骨结核,无法**重体力劳*;奶奶已经**,需要常**药,家*负担重。被告家*黑龙**嫩江*XXX,消费***,孩子将年*2周*,身体健康,可以进食,配方*粉需求量低。因此,原告索*的抚养**高,我无力支*,同意每月给付300元*养*。
经*理查*,原告赵X与被告马XX打工期间自由恋爱***照民俗于2016年12月26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同居*间双**2017年12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马XX,原、被告已分居,分居**儿马XX随原告一起生活。以上原被告陈*一致,并有*XX出生证明*卷予以佐证。庭审中,原告提交其个人劳*合同、原告父母共同抚养*明,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无异议并同意女儿马XX由原告抚养。被告提交其父亲马XX的残疾证、住院病历,因证据为复印*,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有*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按民俗举行婚礼开始同居*活,未进行结婚登记,双**同生活期间生育女儿马XX,以上事实双***一致,本院依法*以确认;根据《最高*关**用<< span="">中华*民共和**姻法>若干*题的解*(二)》第一条之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同居**的,人民法*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应*受理。”,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解*同居**依法*予受理,对原告主张*双**居*间生育子女抚养*纷依法*理并进行裁判。关**女抚养*题,原被告同居*间于2017年12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马XX,原被告结束*居**后*儿马XX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当庭表示同意女儿马XX由原告抚养,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养*儿请求依法*以支*。关**养*,被告提交了其父亲的住院病历、残疾证,主张*少给付抚养**数额,根据《中华*民共和**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养*育的义务,被告抗辩主张*乏法*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告每月给付2000元*养**女儿年**八周*,亦无相**实依据。原告及女儿现经***地为黑龙**黑河市嫩江*XXX,本院酌定被告马XX参照黑龙**农*居*人均年*活性消费**的一半为标准每年*付女儿马XX抚养**其年**八周*;被告马XX有*视女儿马XX的权*。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民法*关**用<< span="">中华*民共和**姻法>若干*题的解*(二)》第一条,并参照《最高*民法*关**民法*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题的若干*体意见》第1条、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女儿马XX由原告赵X抚养。二、被告马XX参照黑龙**农*居*人均年*活消费**的一半每年**女儿马XX抚养**其年**八周*。(抚养**201X年11月起计*个月抚养*,并于*决生效后*日内给付完毕;2020年*于*年X月1日前给付当年*养*。)
三、驳回原告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马XX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石***中级人民法*。
此件与尽升校对元*!
年
娜XX
秦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