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象山区XX指控,2023年8月6日,被告人文XX从秦XX处租赁桂林市象山区某门面二楼,用于开设棋牌室。同月28日,文X与被告人龚XX、唐X、蒋XX商议,以营利为目的,招揽赌客在该棋牌室内进行赌“三公”的赌博活动。文X负责全面管理赌场事务并按时缴纳房租,占股30%;龚XX负责发放员工工资,占股30%;唐X负责抽水、记账,占股30%;蒋XX系与秦XX共同租赁该房屋,因前期装修成本占股10%。在赌场内,龚XX让陈XX(另案处理)提供微信账户为赌客兑换现金并守门;蒋XX、文XX分别让唐XX、闫XX(二人均另案处理)提供微信账户为赌客兑换现金。为方便管理,赌场结束营业后,文X、龚XX、唐X、蒋XX将当天账目核对,盈利部分交给文X保管。至案发,四人抽头渔利达人民币1万元(以下同币种)。其中文X分得4000元;龚XX分得6000元用于赌博....公诉机关对其提出量刑建议为5年,本律师作为本案被告蒋XX的辩护人,经过会见当事人、阅卷及与办案人员多次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为其争取,法院最终对其作出判刑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