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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阳信县XX

民事判决书

(201X)1X22民初1XXX
原告:阳信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信县经济开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3X1X2255XX322XX1.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X,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城县XX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41XXXX2555X33X5XXF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XX,女,1XX5X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虞城XXXXX。公民身份号码:35X0021X5X0X2110XX

原告阳信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城县XX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鞋业)、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10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X到庭《工诉讼。被告XX鞋业,王XX经本院传票传顺未利屏务本窦现已审理终结。

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消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人秒盛城县XX鞋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个内利息20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虞城XXXX鞋业有限么司向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X414日起至实际返还全部款项之日止:截至201X102X日逾期利息为101.4X万元)3.请求法院判今破告王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二行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X213日,原告与被告虞县XX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XX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X213日三201X413日,月利率为1%;并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被告XX司以应付借款本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5%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被告王XX对借款合同项下被告XX公司的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被告XX公司履行债冬期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放数义多。:-XX公司逾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X10日,被告XX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21.4X万元,共计1121.4X万元,被告王XX亦来保证责任,偿还上述债务。二被告行为已经严重违示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XX鞋业、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

原告XX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借款合同》一份、转账明细一份、客户回单二份,上述证据能证明本案事实,本庭确认为有效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阳信XX公司与被告XX鞋业属同一行业,201X213日,上述原告与XX鞋业的法定代表人王XX共周签署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书面约定,被告XX鞋业向原告XX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X0(201X213日起至201X413日止,借款利率为:借期内为 1%,逾期利率为 1.5%)并由王XX以自然人身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问为被告XX鞋业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合同签订后的当天下午通过原告的合同账户分两次各 500万元汇入被告XX鞋业的账户,

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201X年下半年已联系不上两被告,至今本息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XX鞋业向原告XX公司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XX鞋业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王XX自愿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XX鞋业履宁债务期限居满之日起两年,本案在保证期限之内,王方上述借款本息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清偿责任后,可向破告XX鞋业追偿。

关于涉案借款的利息约定,不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子以支持。

被告XX鞋业、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虞城XXXX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阳信XX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本金1000万元,按月利率1%,起息日为201X214日,止息日为201X413日。按本金1000万元,按月利率1.5%,起息日为201X414日,止息日为借款履行完毕之日);

二、被告王XX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XX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后,可向被告虞城XXXX鞋业有限公司追。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0XX.4,由被告城县XX鞋业有限公司,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XX

员张XX

审判员高

X能竹与原木核对无舁

记陡XX


  • 2019-04-03
  • 阳信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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