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5)冀 0681 民初 2616 号
办案经过:
原告:席XX,男, 1965 年2 月17 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南马庄乡望天岭村067 号,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王X,男, 198x 年9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长空路 x号 xxxx户宏远家园 x号楼 x 单元 xxx 室,身份证号:XXX。
2018 年4 月至8 月,原告等人为被告提供劳务做电工,负责煤改电、登杆架设高低压、安装变压器等工作。完工后,劳务费未能结清。2018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等工友分别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席XX于4月3 日至8月14 日共工作130 天,工资合计叁万叁仟捌佰元整,已付壹万伍仟陆佰元,剩余未付(14000)(今另打卡肆仟伍佰捌拾元,以到账为准,不在已付款中)。”庭审中,原告自认收到19800元,尚欠14000元。原告自述被告打完欠条后,因原告拍照,被告将欠条撕毁。与原告共同工作的工友张X作为证人出庭,并提供被告向其提供的欠条原件,该欠条原件与原告提供的欠条照片日期一致、笔迹亦基本一致。原告席XX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款14000 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2806.14 元(以1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自2018年8月2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5 年2月7 日);3、本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计16806.14 元。
办案结果: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席XX劳务费14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自2025 年3月28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审判人员:赵X
裁判日期:2025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