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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原告提供法律服务方案,提供收集证据的思路以及提交与原告有利的证据材料,为原告要回了全部的货款。

案件详情

XX公司与齐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编号:(2025)浙0324民初6617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永嘉县XX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信息

原告: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浙江XX律师

被告:齐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315.8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共计2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事实

1. 2025年2月15日,被告通过原告经营店铺在线购买厨房日用格兰仕电磁炉大礼包,价格4942元,约定付款日为2025年3月6日。

2. 2025年2月23日,被告再次通过该店铺购买厨房家用山本电火锅大礼包,价格3339元,约定付款日为2025年3月14日。

3.原告已按约发货,被告均已签收。

4.被告仅支付货款2965.2元,剩余5315.8元未支付。

5.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1200元,差旅费未提供有效证据。

法院认定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律师费等损失,原告主张律师费1200元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货款5315.8元;

2.被告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200元;

判决日期:2025年7月10日


  • 2025-07-10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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