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X因提供银行卡为电信诈骗团伙转账被刑拘,侦查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逮捕,量刑建议3年以上。刘星辰律师介入后,通过会见、阅卷发现李X虽出借银行卡,但未直接参与诈骗活动,且对资金性质“明知”的证据仅为同案犯单方指认。其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双维度展开辩护,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核心观点,并申请调取李X与涉案人员的聊天记录,证明其出借银行卡系出于“朋友帮忙”而非“共同犯罪故意”。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对李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