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成*帮助实际施*人拿回工程*
(2024)云 0423 民初 1760 号 通*XX人民法*
案情简*
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黎X,云*XX律师。代理权*:特别*权*理)。与被告****公*(法*代表人: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白**)、**设施**公*(法*代表人:尚**,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总承包**公*(法*代表人: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白**),第三人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办案经*
中间实际施*人用三个**公***包*别*订了八个人材机合同,但是最终*判决结果认定这些合同只是用来走账,实际施*人以自己实际施*身份,成*向*包**款项,法*直接判决,总包*接向*际施*人付款
案件结果
我方*为原告代理人,成*拿回工程*。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省*****有*公***决生效后*日内支*尚*原告王**含税工程* XXX 元*自 2022 年1月26 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3.45%计*的逾期付款利*,计*基数为 XXX 元;
二、被告云*省*****有*公***决生效后*日内支*尚*原告李*含税工程* 378454.11 元;
三、被告云*省*****有*公***决生效后*日内支*尚*通******有*公**税工程*XXX.83 元;
四、驳回原告王**的其余*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李*的其余*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通*XX*****有*公**其余*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原告王**的案件受理费 177926元,因其变更减少诉讼请求,退还 87893 元,余*的90033 元,由原告王**负担 41415元,由被告云*省*****有*公**担48618 元;原告李**的案件受理费14408元,由原告李**负担9293元,由被告云*省*****有*公**担5115元;原告通*XX*****有*公**案件受理费57613元,由原告通*XX*****有*公**担4609元,由被告云*省*****有*公**担 53004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溪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人员:李 燕
裁判日期:2025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