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案件。原告(原审原告)“AX”,被告(原审被告)为梁XX(以下简*“B某”)及其经*的深圳XXX灯饰厂(以下简*“C厂”)。XX厂的经*者,为其法*代表人。
办案经*
B某与C厂因不服深圳市XX*人民法*一审判决,向*圳市中级人民法*申*再审。再审申*人主张:
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包*案外人录音、微信记录、协议书等,拟证明*案货物实际由案外人提取,与B某无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认为送货单、微信记录等关*证据存在瑕疵;
送达程*违法,导致其未收到诉讼材料,无法*使答辩权。
案件结果
再审成*立案。
法*应*
本案主要适用以下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关**审申*事由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明*再审申*不符*法*情形的应*回;
《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十三条:关**子证据原始载体的举证要求。
备注
本案体现了再审程*的高*准审查*点。司**践中再审立案率较低的现实,再审程*启动的严*与谨慎,但是本案成*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