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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原告搜集证据材料,并在再审立案率整体偏低的情况下,成功立案。

案件详情

案情概述:

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件。原告(原审原告)“AX”被告(原审被告)为梁XX(以下简称“B某”)及其经营的深圳XXX灯饰厂(以下简称“C厂”)。XX厂的经营者,为其法定代表人。


办案经过

B某与C厂因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主张:

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包括案外人录音、微信记录、协议书等,拟证明涉案货物实际由案外人提取,与B某无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认为送货单、微信记录等关键证据存在瑕疵;

送达程序违法,导致其未收到诉讼材料,无法行使答辩权。

案件结果

再审成功立案。


法条应用

本案主要适用以下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再审申请事由的规定;

  •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驳回;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关于电子证据原始载体的举证要求。


备注

本案体现了再审程序的高标准审查特点。司法实践中再审立案率较低的现实,再审程序启动的严格与谨慎,但是本案成功立案。


  • 2023-10-12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立案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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