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件。原告(原审原告)“AX”,被告(原审被告)为梁XX(以下简称“B某”)及其经营的深圳XXX灯饰厂(以下简称“C厂”)。XX厂的经营者,为其法定代表人。
办案经过
B某与C厂因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主张:
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包括案外人录音、微信记录、协议书等,拟证明涉案货物实际由案外人提取,与B某无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认为送货单、微信记录等关键证据存在瑕疵;
送达程序违法,导致其未收到诉讼材料,无法行使答辩权。
案件结果
再审成功立案。
法条应用
本案主要适用以下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再审申请事由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关于电子证据原始载体的举证要求。
备注
本案体现了再审程序的高标准审查特点。司法实践中再审立案率较低的现实,再审程序启动的严格与谨慎,但是本案成功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