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鲁 0104 民初 8365 号
原告:孙**,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林X*,男。
原告孙**与被告林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 年 6 月 11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请求:1.判令变更林X*抚养权由原告抚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林X*抚养费每月 2000 元至林X*独立生活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与被告之女林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原告直接抚养,孙**自行承担林X*抚养费至林X*年满 18 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0 元,减半收取计 50 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