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 (2025)桂0311民初xxx号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承办律所: XXX
承办律师: 张蕾
一、 案情简介
原告: 龙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蕾(XXX律师)
被告一: xxx(肇事司机及车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 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xxxxXX公司
负责人: xxx
202x年x月xx日,被告xxx驾驶其所有的小型客车,在桂林市xx区xx路影响同方向行驶的原告龙xx,导致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摔倒,原告龙xx身受重伤。经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x大队认定,被告xxx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龙xx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龙xx家属在原告龙xx伤情未明、急需治疗费用的困境下,与被告xxx在交警主持下达成了一份赔偿协议,仅获赔7000元。后经住院治疗及司法鉴定,原告龙xx伤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且需长期误工、护理及营养,实际损失巨大。原告龙xx认为原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故委托本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协议,并判令被告xxx及其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办案经过
本案的办理,是一场为当事人争取实质公平的法律博弈,完美诠释了“并非一旦签订协议,赔偿结果就盖棺定论”的法律原则。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突破口在于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显失公平”的规定。被告方必然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作为首要抗辩理由,试图将赔偿额度锁定在极不公正的7000元水平。因此,承办律师的办案策略并非简单地重新计算损失,而是要攻破这份形式上“自愿”的协议的法律效力。
承办律师的代理工作围绕以下核心要点层层展开:
1、锁定“危困状态”与“缺乏判断能力”的法律构成: 承办律师向法庭强调,协议签署于事故发生后不久,原告尚处于急需资金救治的“危困状态”,其家属在巨大心理压力和专业信息壁垒下,对伤情的最终后果(包括两处十级伤残、长期误工护理等)完全缺乏预见可能性,属于“缺乏判断能力”。这份协议并非在信息对称、理性博弈下达成,而是原告方为解燃眉之急作出的无奈妥协。
2、以司法鉴定构筑“显失公平”的客观标尺: 承办律师指导当事人进行权威的司法鉴定,这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成为承办律师们最有力的武器。它将抽象的伤情转化为具体的法律事实:两处十级伤残、180日误工期、90日护理期。据此精确计算的法定损失高达13万余元,与协议约定的7000元形成天壤之别。这巨大差额为法庭提供了“显失公平”的客观量化标准,使其不再是主观感受,而是无可辩驳的法律事实。
3、厘清复杂的赔偿顺序与责任主体: 承办律师精准适用《民法典》第1213条及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向法庭清晰阐明了赔偿责任的法律顺序:
首先,因肇事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依据司法解释,投保义务人(被告xxx)需自行在交强险总额18万元限额内先行赔付。其次,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再按事故责任比例(70%)计算,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最终,承办律师通过严谨的计算,将原告的巨额损失依法有据地分配至两被告身上,彻底推翻了原协议“7000元包干”的不公局面。
在庭审中,承办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逻辑缜密的论证,成功说服法庭认定:原赔偿协议剥夺了原告依法应获得的主要赔偿权利,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符合法定撤销要件。 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悉数被法院采纳,最终实现了法律框架下的拨乱反正,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裁决。
三、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支持了原告方的核心诉讼请求,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2x年x月x日签订的赔偿协议。
2、判决被告xxx赔偿原告龙xx各项损失共计98,196.83元。
3、判决被告xxx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龙xx22,163.56元。
本案成功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共计120,360.39元,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xxx
法官助理: xxx
书 记 员: xxx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