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天降正义”,物业“甩锅”失败记——xx诉桂林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案全面胜诉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4)桂03民终xxx号
承办律所: XXX
主办律师: 张X律师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人(物业)上诉,维持原判,全额支持我方核心诉讼请求!
一、 案情简介:安静的车位,飞来的横祸
委托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xxx
对手方(上诉人/原审被告): 桂林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 202x年x月xx日,xxx将其车辆停放在桂林市xxx小区x栋楼下的划线车位内。不料,楼栋外墙砖体突然脱落,将车辆砸损。xxx随即与负责小区管理的xx物业进行交涉,但物业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责任,拒绝赔偿。xxx遂委托本所张X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 办案经过:以法为剑,破“盾”三连,力主全面赔偿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精准锁定本案核心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关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作为管理人的物业公司若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我方不仅主张车辆维修费,更基于当事人车辆维修期间无法使用的客观情况,一并为当事人主张了合理的替代性交通费用,力求弥补当事人的全部实际损失。
面对物业公司在诉讼中的“甩锅三连”,我们逐一击破:
1、“已尽警示义务”:物业公司抗辩声称已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破局: 指出其仅张贴标识而未设置围挡、警戒线等有效防护措施,属于“形式主义安全”,未能真正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过错明显。
2、“业主不批维修基金”:物业公司试图将责任转嫁给全体业主。
破局: 强调物业对共有部分负有法定维修养护义务,其与业主之间的内部资金审批问题,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赔偿责任主体明确为物业公司。
3、“维修费用不实”:物业公司质疑4S店维修价格,暗示存在恶意串通。
破局: 组织提交了完整的维修结算单、正式发票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针对租车费用,提供了合法的《车辆租车协议》及付款凭证,证明该笔支出是因车辆维修无法使用而产生的必要、合理的损失,依法应予支持。
三、 案件结果与典型意义
经过一审、二审的充分论辩,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胜诉金额: 判决物业公司向XXX赔偿车辆维修费32,308元,并支持了我方主张的租车费用(交通费)3,000元,物业公司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
核心判决理由: 上诉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未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其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不足以避免损害发生,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我方主张的维修费与租车费均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1、警示物业服务企业:其管理责任是实质性、持续性的,而非“一贴了之”的形式主义。对于共有部分的安全隐患,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和维修措施。
2、彰显全面赔偿原则:成功为客户追索替代性交通费用,体现了律师在侵权纠纷中不仅关注直接财产损失,更致力于为客户争取全部实际损失赔偿的专业价值。
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xxx
法官助理: xxx
书记员: 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