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本案委托人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浙江省高职院校提招咨询教育服务,为开展线上的直播等方式宣传与被告陈XX签订了主播合作协议。当时陈XX系在校大学生,因此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签订了劳务协议。因委托人公司要求,任何入职主播岗位的员工必须要遵守公司的竞业约定,即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者存在竞争关系的岗位。陈XX自以为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仅出现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认为自己和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不受竞业条款的限制,故为了获得工作机会,表面上认可公司的规定并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后陈XX离职后拒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委托人委托本律师起诉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本律师认为,首先无论私法领域是充分尊重民事行为人意思自治的,即法律未明确禁止即可为。在本案例中,由于现行法律未在劳务关系中限制竞业限制条款的使用,应当视为在劳务关系中也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其次,本纠纷实际上是关乎诚信的问题。委托人在一开始就明确,凡是入职的员工均需要在离职时遵守竞业限制约定,被告陈XX本应该如实回答公司,若是不能接受可以不入职,其一方面假装接受事后耍赖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不诚信的行为,另一方面因为陈XX的不诚信行为,导致了本应该是愿意接受竞业限制的员工的工作机会被陈XX抢占。
判决结果:本案经过法庭辩论,最终法院认可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法律对于劳务合同关系下当事人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并无明文规定,对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被告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抗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案涉《竞业限制协议书》无效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条款有效,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