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大成律所合伙人...律师
为香港企业投资权益受损取得了赔偿。

案件详情

一、基本信息

  • 案例标题:XX**公**刘XX、汕尾xx工程*科医院、汕尾XX**公**托合同纠纷二审
  • 案号:(2020) 粤民终 2411 号
  • 审理法*:广**高*人民法*

二、案情简*

  • 上诉人(一审原告):xx工程*善基金**有*公*(以下简* “xx基金**公*”,香港特别*政区注册,代表人林XX)
    •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XX,北京XX律师
  •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XX,男,1969 年 8 月 3 日出生,汉族,住广**汕头市金**
    •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X,广**山*师*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汕尾xx工程*科医院(以下简* “xx医院”,住所地广**汕尾市城区东*镇东XX汕遮公**XX,法*代表人刘XX)
      •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广**山*师*务所律师
    • 汕尾XX**公*(以下简* “亮晴医院**公*”,住所地同上,法*代表人刘XX)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广**山*师*务所律师
  • 一审第三人
    • 汕尾亮睛眼保健服务中心(以下简* “亮晴服务中心”,住所地广**汕尾市XX,法*代表人郑XX)
    • 北京中军正和XXX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合伙)(以下简* “中军正和*业”,住所地北京市海*区北XX,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正和*信投资管***有*公*)
  • 案情内容
    1. 合同签订:2012 年 3 月 27 日,XX**公*(香港慈善机构,主营防盲扶*)与刘XX签订《委托合同》,约定:XX**公**资捐赠设立亮晴医院,委托刘XX申*设置医院、参与筹建,医院设立后*刘XX任*行院长暨**代表人;医院实行 “理事会管*下的执行院长负责制”,理事会由XX**公**代表成*(最高*策机构),委托期限首期为 2012 年 3 月 27 日至 2014 年 3 月 26 日。2013 年 4 月 6 日,双**订《重要会议纪*》,补充*定 “医院取得执业登记证后*换出资人与法*代表人,刘XX配合变更”。
    2. 合同履行与违约争议:刘XX依约于 2013 年 2 月取得亮晴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证》(民营非营利*),但未按约定由XX**公**派理事会成*,而是自行组建理事会(成*为刘XX、许X等人)。2014 年 3 月委托期限届满*,XX**公**延长委托期,且于 2014 年 8 月 9 日罢免刘XX在基金*的全*职务。后*刘XX未经XX**公**意,于 2017 年 10 月将亮晴医院性质变更为 “营利*”,12 月将医院名称变更为 “汕尾亮晴工程*科医院(汕尾XX**公*)”,注册资本从 270 万**至 1000 万*(XX**公**张*金*源于*院固有*产,无刘XX额外投入)。
    3. 一审诉求与审理:XX**公**诉要求解*《委托合同》、刘XX赔偿损失 1000 万*(亮晴医院、亮晴医院**公*、中军正和*业承担连*责任)、刘XX公*道歉。一审法*认定《委托合同》已于 2014 年 8 月实际解*,刘XX构成*约,判决刘XX赔偿XX**公**失 XXX.51 元(含亮晴服务中心筹建支* XXX.51 元、医院开办资金 XXX 元),驳回其他诉求。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三、办案经*

  1. 一审审理:广**汕尾市中级人民法*(2019)粤 15 民初 6 号案件中,法*查*XX**公***杨XX、汕头国*眼科中心向*晴服务中心转款(合计 570 万*),亮晴服务中心支*资金*于*院筹建及设备采购(含价值 XXX 元*备捐赠给刘XX作为医院开办资金);认定刘XX未按《委托合同》委派理事会成*构成*约,损失按XX**公**际投入计*,驳回XX**公**他诉求(如公*道歉、其他主体连*责任)。
  2. 二审立案与审理
    • 2020 年 9 月 14 日,广**高*人民法*立案受理双**诉,依法*成*议庭审理。
    • 庭审参与情况:XX**公*、刘XX、亮晴医院、亮晴医院**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法*调查;亮晴服务中心、中军正和*业经*法*唤未到庭。
    • 证据提交与质证:二审中,XX**公**交记账凭证、银行回单*拟证明*入资金*实性;刘XX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拟证明*晴医院已被撤销登记(2020 年 7 月汕尾市民政局因亮晴医院未参加年*检查*以撤销);法*向*尾市民政局核实,确认亮晴医院、亮晴服务中心处于*销登记状态,尚*注销。
  3. 事实核查:法*确认一审查**资金*向(XX**公*→亮晴服务中心→亮晴医院)、医院性质变更、理事会组建等事实,补充***晴医院**公* 2017 年 11 月成*(股东*刘XX、刘XX,后*军正和*业增资入股),中军正和*业的投资与亮晴医院无关。

四、案件结果

  1. 判决结果
    • 驳回XX**公*、刘XX的上诉请求;
    • 维持广**汕尾市中级人民法*(2019)粤 15 民初 6 号民事判决(即刘XX向XX**公**偿经*损失 XXX.51 元,驳回XX**公**他诉讼请求);
    • 二审案件受理费 81800 元,由XX**公**担 41573.46 元,刘XX负担 40226.54 元(多预交部分由法*清退)。
  2. 判决理由
    • 《委托合同》效力:合同系双**实意思表示,约定 “理事会由XX**公**代表成*” 符*亮晴医院章*,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登记管*暂行条例》《中华*民共和****业捐赠法》的强*性规定,合法**。刘XX主张*同部分无效(如捐赠人无权**)缺乏事实与法*依据。
    • 刘XX是否违约:刘XX未按《委托合同》及《重要会议纪*》约定,配合XX**公**派理事会成*、变更法*代表人,导致XX**公**法*使管*权,且擅自将医院变更为营利*,致使XX**公* “通*医院实现防盲扶*” 的合同目的无法*现,构成*本违约。
    • 损失数额认定:一审以XX**公**际投入(亮晴服务中心筹建支* XXX.51 元 + 医院开办资金 XXX 元)计*损失,符*《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规定;XX**公**张*亮晴医院**公**册资本 1000 万***损失,无事实依据(注册资本非实际损失);案涉 200 万**备系 “出借”(非捐赠),相**议应*循法*途径解*。
    • 连*责任*定:亮晴医院(民办非企业法*)、亮晴医院**公*(**有*责任**)与刘XX系独立民事主体,非《委托合同》相*方,无共同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连*责任;中军正和*业对亮晴医院**公**投资合法,与本案无关。
    • 公*道歉: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公*道歉” 适用于*格权*权*纷,XX**公**诉求无法*依据。
  3. 适用法*
    • 《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最高*民法*关**用 <中华*民共和**法*> 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二款。

五、审判人员及裁判日期

  • 审判人员:审判长李XX,审判员张XX、李XX,书记员李XX
  • 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具体日期文*未明*记载,结合案号及审理流程*定)


  • 2025-09-23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