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XX(2024)豫0102民初17952号
XX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X年至X年期间为承揽郑州市中原区某项目之需向XX南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石材,XX南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XX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采购单及要求供货,项目结束后,XX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计供了X元石材,XX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计开具了X元发票,剩余X元未付。XX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对XX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孙X,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XX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律师意见:XX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XX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关系有供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税务发票、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实,通过微信催款信息,付款记录等证实尚欠货款金额,债权转让履行了通知义务。
法院判决:XX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孙X协商达成调解,分期支付货款。
